我和家人购买了金水区红旗路134号院的一套二手房,办房产证时发现房屋坐落地址还写着曾经的老门牌号53号院,于是申请变更,房管局要求提交公安部门开具的门牌号变更证明。 到丰产路派出所时,户籍民警要求我们找小区物业开具相关证明后,她才能开具门牌号变更的证明。
5月20日上午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先是以没有公章为由不予开具。我们又跑到姚寨社区,社区工作人员态度很好,告知我们所有的门牌号都是派出所编制和管理的,这个证明必须由派出所来开。我们又跑到派出所,户籍民警依然要求我们去找物业公司开证明,在派出所内再一次联系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先是拒绝,后又说可以去物业总公司找领导签字盖章开证明,当下午我们再一次到小区物业部时,物业工作人员也认为此门牌号变更证明应该由派出所开具。在摄氏35度的天气里顶着烈日跑了一天,内心极度郁闷!
经过查询,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03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八条 规定: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的,由决定变更的单位负责组织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公安部1992年7月16日针对福建省公安厅“关于门牌号编制工作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公安机关负责门牌号编制工作。门牌的设置和管理是公安机关一项经常性的工作。
因此,派出所应该依法开具相关证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也应制定出明确的规定,规范开具证明的流程。
但现实情况是公安部门单方面变更地名和门牌号,户籍民警或社区民警都嫌麻烦或怕担责任而不情愿履行法定职责,让群众来回奔波,承担本应由公安部门做的查询、证明工作。希望公安部门能切实的践行群众路线,而不是空喊勤政为民的口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