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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你为什么不敢纠正开发商违法违规乱收费的行为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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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5 18:46: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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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4-6-27 15:45

物价局!你这是在隐满什么?

          一一举报郑州物价局执法执纪失职渎职

尊敬的郑州市马市长:

     您好!我们是郑州市陇海西路康桥上城品小区的业主。2011年8月以来,我们向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以下简称:区物价局)举报“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2007年11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财政厅及郑州市三级政府下发文件明令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暖气集资费”和“暖气入网费”以后,仍继续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2007年10月1日就取消了)的名义,在预售双气商品房的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按120元/m²标准收取,并未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一事。“经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于2011年9月15日开始依法对该开发商进行查处,经调查取证,一期未发现价格违法行为,二期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并于2012年3月20日给予该开发商没收29.4万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理终结”。这是郑州市物价局在市长、市政府的干预下,于2013年11月18日给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的回复(详见附件一)。

  郑州市物价局的回复显然是为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专门订制且精心打造的。有以下几个必须说明的问题。

1、开发商在2007年9月27日向郑州市相关部门正式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该开发商在2007年9月30日前只向市财政缴纳了20元/m2的城市配套费。并未向相关部门及企业缴纳暖气和天然气入网费。

2、开发商在2007年10月16日取得“一期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至今都未向市财政(按170元/m2的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应补缴1000多万元)。(详见郑政文〔2007〕170号文第十一条的规定)。我们向市财政局举报此事,财政局也不予追缴,为什么?

3、2001年4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就下发《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就已经明确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暖气集资款”。且强调指示,“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2007年10月1日后,河南省发改委、财政厅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均下发文件,明确取消(而不是停止)“暖气和天然气”入网费等配套性收费项目。(详见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第二条、第六条,以及郑政文〔2007〕170号文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等条款的规定)。

4、该开发商在2007年10月27日以后,仍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天然气入网费,送!)在其房屋的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共计收取1000多万元。

5、2007年10月1日后,城市配套费应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经市政府批准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开发商代为市政府征收“暖气集资款”,市物价局给予办理的《收费许可证》呢?市政府批准委托开发商代为征收的批示文本呢?为什么不拿出来公示!(详见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6、郑州市在2007年9月30日前征收“暖气入网费”的标准是55元/m2,而开发商却收取了120元/m2的“暖气集资款”。可是,中原区物价局和郑州市物价局为什么非要说开发商收取的“暖气集资款”是“暖气配套费”呢?(详见中原区物价局及郑州市物价局给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的回复)。

7. 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在2011年10月份前,一直是办公经费紧张,复印机坏了,都没钱更新、维修的单位。在2011年底到2012年2月份,该局对办公楼进行了全面装修,还更新了部分办公机、家俱。让人难以理解。

8. 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职责,应收不收, 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9、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用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九)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为什么均不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履行职责呢?市、区物价局的回复又在掩饰什么呢?又为什么总是劝我们进行所谓的调解呢?到目前为止,小区内全额退还的有之,退一半的有之,每户只退四千元的也有之,这是怎么一回事呢?据了解,2007年10月16日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开发企业共有六家,其中有二家开发企业早已经退还了。一家退了2000多万元,一家退了1000多万元。这又是怎么回事呢?不履行职责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可物价局为什么还要坚持呢?市、区物价局不是“不作为”那么简单,而是与开发商沆瀣一气,相互勾结,滥用职权,各得其利。是利大于弊而为之。这里面一定存在有腐败问题。

总之,2007年10月1日以后,国家、省、市、三级政府的相关文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开发商还继续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天然气入网费,送!)在其房屋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是合法、合理的价格行为吗?请您在百忙之中关心一下我们百姓的民生问题。恳请相关部门认真公正、公平、公开的调查此事,还郑州市物价局一个清白,还百姓一个公道。

此致!

业主代表:陈  彦             电话:13*******62

           张成明                    13*******06

           张金付                    13*******89

           王子明                    13*******56

等共计已有664户业主签名(略)

                             2014年5月6日

附件一: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康桥上城品小区开犮商违规收取暖气初装费问题的回复。

附件二:市物价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告知书以及财政局给市政府的回复。

附件三:中原区物价局的回复和信息公开告知书。



补充内容 (2014-6-5 19:03):
请问郑州市物价局"暖气集资款"是什么时候,由哪一级政府的哪一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财政局的回复是指开发商应在2007年9月30日交纳配套费时,开发商就应当同时交纳暖气入网费(55元/平方米)。可你物价局为什么说:"这是伱们(业主代表)的理解。我们物价局的理解,就是你们(业主)应该交纳暖气集资款!他(开发商)该交,你们(购房者)就该交!"开犮商明明收取的是"暖气集资款",可你物价局为什么非要把开发商收取的暖气集资款说成是暖气初装费(入网费)呢?显然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把戏。
      物价局的解释也有点太欺负人了!这话的意思就是"这事是我物价局说了算!你们百姓能怎么样!不服气!想去哪儿告都行。"说重了,这个解释就是欺压百姓!也不为过。
      强烈要求物价局对此做岀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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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6-6 09:04:52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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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6-5 19:04:47 |只看该作者
请问郑州市物价局"暖气集资款"是什么时候,由哪一级政府的哪一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财政局的回复是指开发商应在2007年9月30日交纳配套费时,开发商就应当同时交纳暖气入网费(55元/平方米)。可你物价局为什么说:"这是伱们(业主代表)的理解。我们物价局的理解,就是你们(业主)应该交纳暖气集资款!他(开发商)该交,你们(购房者)就该交!"开犮商明明收取的是"暖气集资款",可你物价局为什么非要把开发商收取的暖气集资款说成是暖气初装费(入网费)呢?显然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把戏。
      物价局的解释也有点太欺负人了!这话的意思就是"这事是我物价局说了算!你们百姓能怎么样!不服气!想去哪儿告都行。"说重了,这个解释就是欺压百姓!也不为过。
      强烈要求物价局对此做岀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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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6-16 15:49:49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康桥上城品小区收取暖气初装费问题,现将有关政策再次回复如下: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170号)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补缴”; 第十五条规定:“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但政府联合收费中心在实际操作时出现了对部分开发企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步的情况。而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就属于这种情况。 该公司于2007年9月30日按20元/平方米缴纳了市政配套费,取得了《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于2007年10月16日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在交房时该公司又向业主收取天然气、暖气入网费,引起部分业主不满,四处上访投诉。为此,我局2012年8月24日专门向市政府递交了《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郑价公〔2012〕8号),市政府批转由市财政局答复,2012年9月6日市财政局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市财政局在《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的意见回复》明确了政策界限:“暖气、天然气入网费是否征收,应该以市规划局出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时间为节点,来作为是否征收的依据。即2007年10月1日前开具了《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20元/M2缴纳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缴纳暖气、天然气入网费;2007年10月1日之后开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现行标准170元/M2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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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6-19 07:58:18 |只看该作者
我们反映的是,开发商在2007年10月1日后代为郑州市政在房屋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暧气集资款"的问题。可你物价局为什么不正视"暖气集资款"给予回复解答呢?又为什么将开发商收取的"暖气集资款"解释说是"暖气入网费"呢?不要再玩这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把戏了。"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个逻辑大家都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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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7-19 06:15:59 |只看该作者
我们一直举报反映的是开发商重复收费的问题和中央和省市三级政府都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暖气集资款",可物价局为什么认定开发商收取的是"暖气配套(入网)费呢?这显然是别有用心,而旦是专门为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打造的收费项目。详见省发改委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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