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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公安局何时还我们公道——为死者石志民讨回公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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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28 22:11: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新郑市

工作时间

17794小时:0分钟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一位农民工,2013年3月23日,我丈夫石志民(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魏集镇大石村)和我张花(河南省周口市项城人)在郑州新郑市龙湖镇林锦店村拆迁工地捡砖头,当时是下午3点左右,工地人很少(当时风沙弥漫),石志民旁边有两辆钩机在作业,这时,一辆渣土车开过来,停在石志民和我之间,我和石志民被隔开,仅仅十多分钟的时间后,渣土车装满土开走了。我回头一看,石志民不见了。遂与老乡一起寻找,不见踪迹。遂于下午五点左右,打110报案。郑州市新郑龙湖派出所出警,现已一年有余,龙湖派出所敷衍推诿,消极处置。        辖区民警接案,态度令人疑虑: 派出所警长杨振升说构不成案件,试问,不调查,怎么知道构不成案件,接110指令,龙湖派出所三名警察出现场,到现场后,钩机及渣土车司机均已下班,我们说,石志民被挖上车拉走了,民警杨振升说,绝不可能,不做任何调查,不勘察现场,仅凭自己善意的推测,就排除了钩机和渣土车的嫌疑。     请问,石志民瞬间蒸发,两台钩机和渣土车是否有重大嫌疑?是否应及时当把钩机司机和渣土车司机滞留询问?是否应当对渣土车和钩机进行详细的察?看钩机上是否留有石志民的血液,毛发,肌肉等组织?是否应该查钩机司机和渣土车司机的去向,是否去刻意清洗钩机?(其中一辆钩机司机提前下班,次日未来上班,以后再也没有来过工地)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第四天,派出所才给这辆钩机司机取的联系。四天意味着什么?如果因此而使本来应该存在的物证,无法收集到,这个责任,该谁来付?怎么来付?是否应该把渣土车司机叫来,询问情况?(作为司机,凭着职业习惯,在驶入作业现场时,应该对周围环境看的很清楚)作为警察,为什么该做的工作不做?就得出了构不成案件的结论。这仅仅是素质问题吗?值得一提的是,当他们决定按失踪处理的时候,他们内部就有不同的声音,一个警察说,要是万一被挖走了呢?当时,他的语气很坚定,可是,他的提议没得到认同!!!(一起干活的工人都可以作证)                   漠视生命,让人气愤:     我们坚持认为,石志民被渣土车拉走了,警察随意把我们拉到路边渣土堆去找,约半个小时,什么也没找到,警察说,你们好好找找,我们先回去,请问,寻找石志民,人民警察没有义务和责任吗?更让人气愤的是,十五个小时以后,警察居然告诉我们:昨晚去找的地方不对,渣土倒在另一个渣土场,他们刚问过司机。“十五”个小时,“”问过。十五个小时,对于一条脆弱的生命,意味着什么?刚问过司机,试问在这十五个小时内,在这生死攸关的十五个小时内,警察做什么去了呢?!做什么去了呢?!做—什—么—去—了—呢?!为什么没有及时的准确的确定渣土的去向?更让人生气的,还在后面呢!!                                                                                                3月24日上午九时许(案发第二天),警察把我们拉到那个真正的渣土场,转了一圈,没发现什么,又回去了,我们要求停一天,找一找人,再往上面倒渣土,警察说,我们没这个权利,让他们停工,把垃圾翻一遍也行,万一翻不到人,费用你们出吧!我们只能眼巴巴的看着渣土越堆越高,渣土一车一车的堆在我们心上,渣土一车一车的掩埋着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我们彻底的绝望了。3月23日下午3点以后,倒上去的渣土不算太多,如果停一停搜救应该不是太难,生命,在某些人的眼里就这么草芥不如吗?(有人证)         如此对待案件   究竟是何居心:          第三天我和儿子到新郑龙湖派出所,我们怀疑石志民可能被拉到别处掩埋灭迹,(因为那个渣土堆是要二次利用的——粉碎后做水泥砖)我和母亲一起要求查一查挖机和渣土车司机的通话记录,以及周边的监控记录。却遭到了拒绝。有一位警官说,国家没这政策,侵犯隐私法要是查不出来什么,人家会告你,你就会当被告。如此袒护为哪般?!如此恐吓为哪般?!人民警察真的不能查嫌疑人的通话记录吗?这样的案件他们按“失踪”立案,我想问的是,失踪当时,你们侦查挖机了吗?没有,而是,凭自己想象人是失踪了。而且,大家都在说当时一起干活的大头看见石志民被挖走了(工地上的人都在议论),然而大头和石志民因在工地争砖头有过节,所以,当时没有说。我们就把此事告诉了警察,半月有余,警察却以联系不上大头为由,消极办案。                   人命关天,所长和书记何时能够重视:       1  我和亲属每次去龙湖派出所了解案件进展情况,龙湖派出所张所长都是一句话,等一天我让邓西安来,先回去等电话。有一次我和我儿子周五去了,张所长说,先回去吧,明天吧,明天我让邓西安来,我儿子说,明天周六呀,张所长说,你管它周几干嘛?就明天吧。结果等到周六没有接到电话,(期间,给他打十几次电话都没人接)周日我们就来了,但所长不在,之后又在周二所长接待日来,他又不在,所长竟到了骗人的地步,我们还有什么话说。(有录音作为证据)        2  我和家属去新郑市公安局反映情况,接见我们的是纪检朱书记,他表示,我们也不能办案,只能是龙湖派出所遇到了困难,向上级公安局副局长求助,他们才能插手,我们最好还去龙湖派出所。我们问如果龙湖派出所所长不上报怎么办,这时朱书记怒了,吼道,他咋不上报呀,他咋不上报呀。请问纪检的职责,就是像他说的那样吗?他们真的不能插手吗?还是另有隐情?(有录音作为证据)         3  我们费尽周折联系到媒体(郑州大民生),台里记者在石志民出事的工地采访时,随便问了一位在工地干活的工人,别人都知道今年春上,在此工地出过人命案。龙湖派出所走访调查工地周边????却没有查到。         4  我们把材料传到网上后,龙湖派出所张所长和新郑公安局教导员很快联系到我,说,张花,别再网上乱传了,我们保证给你及家属一个满意的交代(有录音为证据),就这样,案件转到了新郑市公安局(之前七个月内,案件一直在龙湖派出所,他们不管不问),面对这样的案件,新郑公安局接手后,难道不应该查钩机司机和渣土车司机吗?他们却是形式的回到我们家乡调查,不办实事,,只做表面工作。现在新郑公安局直接将此案件按照失踪案处理,我们向他们要处理结果,他们却说绝对不会给我们结果的。(有录音作为证据,如果按失踪立案,不应该给我们亲属立案回执吗?如果他们认为构不成案件,不应该给我们不予立案决定书吗?)民警杨振升和纪检朱书记难道没有过错吗?身为公务员,不为人民做主,不该受到惩罚吗?               我们需要一个合理的结果      面对新郑市龙湖派出所的百般阻挠,我们费尽周折,于2014年3月在河南省公安厅厅长接待日见到王厅长,在王厅长的帮助下,案件有了重大进展,我们于2014年4月2日得到新郑市公安局所谓的结果——2013年7月,尸体在砖厂被“粉碎”,(粉碎机工人已承认粉碎尸体)经过调查,钩机无意挖到人,无意装到垃圾车上,在砖厂无意被粉碎,其中钩机司机不知情,铲车司机不知情(在砖厂,渣土通过铲车,送到粉碎机),砖厂老板不知情,粉碎机工人自己把尸体粉碎了。面对这样的结果,我们有以下疑问:1 钩机司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如何将死者尸体装到渣土车上?2 铲车司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如何将死者尸体送到粉碎机上?3 粉碎机工人在工作时遇到尸体,怎么会把尸体粉碎,而不是报警?(我们家人曾多次到砖厂,民警也几次去砖厂,告知老板及员工,见到尸体要报警)            为丈夫石志民讨回公道   出事当天报案,并明确提出死者石志民被钩机伤到,装上渣土车拉走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四个月后尸体在砖厂被粉碎,期间我们多次到龙湖派出所,遭到杨振升,杜海伟等人的打压,压制,致使案件没有重大进展,尸体被粉碎,由于新郑龙湖派出所的不作为,才有了今天的结果,给我们家属及亲属精神上,心理上造成严重伤害,这样的结果,应该谁来负责?怎么负责?     我及家属郑重请求上级领导监督督促,同时请求各媒体关注,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相关刑事责任,还我们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果,也让我们受伤的灵魂得到一些安慰。(请媒体帮助我们曝光此事,以尽快解决,也使我们家人的生活尽快恢复平静,感激不尽。)                                                                                                张花 15*******35  18*******78  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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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6-30 09:42:29 |只看该作者
已转新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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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4-6-30 17:49:44 |只看该作者
此案件已由新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办结,嫌疑人已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新郑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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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中国民生  在2014-6-30 19:49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们很不满意,嫌疑人现在不是放了吗?
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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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6-29 16:03:18 |只看该作者


新郑龙湖派出所不作为,无钱不办案,丈夫做成砖,家中老人,小孩无人照顾,我在郑州奔波一年半,无人问津,请郑州官方为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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