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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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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7-31 13:28: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人社局

处理时间

2014-8-4 08:43

        本人于2013.10月生产,晚婚晚育,13年下半年缴费基数只有2700多,低于我的实际工资标准,且公司只让休了四个月(说是执行国家规定,不执行河南地方规定) 按照规定低于个人工资标准的,差额应有公司补齐。现在公司以我休了四个月,但是我实际会领6个月的生育津贴为由,不愿补齐差额,是否违规?
       另外公司近期有可能与我解约,我仍在哺乳期,生育津贴还未到账,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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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4-7-31 15:34:4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已受理。
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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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1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chichick  在2014-8-1 12:44  评价处理结果为:满意  并评价说:处理结果我很满意,管理员您辛苦了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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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4-7-31 15:46:4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根据《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按1%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其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四、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申报的本人月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津贴产生劳动争议的,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若有疑问,您可在工作日工作时间拨打我局咨询电话12333,工作人员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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