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人:李宏波 被反映人:登封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李新(登封市人民法院院长) 反映目的:请上级领导为反映人做主,依法责令被反映人追回按法律程序查封的案件款11万元。 事实及理由: 2012年11月,反映人在登封市人民法院起诉吴松菊借贷纠纷一案。通过开庭判决,判令吴松菊在判决书生效十五日内偿还反映人借款11万元。判决书生效后,吴松菊既不上诉,又不履行法院判决文书。反映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反映人向法院执行人员提供吴松菊承包宾馆的拆迁赔偿款100余万元后,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对此款的11万元予以冻结,向中天广场拆迁指挥部送达协助执行书。2013年12月,吴松菊托人请客送礼后,竟将法院所查封的款项全部取走。反映人只有向法院办案人员提供情况。办案人员马上办理相关手续,准备追究中天广场拆迁指挥部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可不知为何原因,此案已近一年,被反映人一直将此案压着不作处理。经反映人无数次催办无果。 后来,反映人得知是有领导对此案进行干涉而导致此案无法进行,致使一个正常的执行案件拖而不决。此举已严重侵害了反映人的合法权益,纵容那些违法乱纪的相关人员逍遥法外。被反映人的所作所为实在让反映人心寒。 为此,反映人只有将此案如实向上级领导反映,请领导在百忙之中为反映人做主,依法追回所查封的案件款,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此致 反映人:李宏波 联系电话:1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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