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就田园新城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经了解,田园新城小区的业主在购房时,已同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与业主双方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需经物价部门的审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职能划分,若物业公司单方面违反协议约定或服务不到位,您可向物业公司的行政主管单位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投诉。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