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根据《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文件(郑价综[2005]10号文)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二次供水的高层住宅,暂不执行自来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有关政策,我公司仅对市政直供部分抄表到户,二次供水用户与供水企业只有一块注册贸易水表,即二次供水进水总表,供水企业按进水总表抄表收费,总表后水表计量及水费查抄行为与自来水公司无关。其总表后用水由物业抄表收费,维护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及供水水质也由物业负责。
因用户未留下详细地址、电话,无法获知小区具体情况,建议用户对水费有异议可拨打我公司客服电话67680000或我公司营业处业务科:6793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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