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7日,我中心接到“心通桥”网站“关于弘泰园小区迟迟不办房产证办理问题“后,即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调查,现将结果答复如下:
经查,弘泰园尚未提出初始登记申请和房屋转移登记申请。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依次顺序,业主应和开发商共同提出房屋转移登记申请,待我单位收到符合登记的资料经审验合格后,即可受理房屋转移登记申请,自受理之日起我们会在15个工作日完成此业务。
关于合同违约问题是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调整的范畴,建议由社区民调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建议按合同约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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