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
以下为文件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在全体业主共有的地面和地下规划共用车位、道路或其他共用场地收取的停车服务费,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商定的意见或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在产权人取得相关产权后,可由产权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产权未明晰前,车位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问题请解释:1、什么叫“规划”?“规划的主体”,谁制定“规划”?“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要不要批准?,谁批准?
2、什么叫“经营管理”?小区内地面允许不允许开设经营性停车服务?收取停车服务费的单位对机动车有没有管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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