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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罗旺世四期塞纳维斯违规收高价物业费及公共道路停车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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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8-28 14:42: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郑州市房管局

工作时间

17772小时:7分钟

我是普罗旺世四期塞纳维斯小区的业主,对小区海南珠江物业的以下违法行为进行投诉:

1,交房时强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说明物业收费标准为“多层公寓每月1元/㎡”,从2010年交房至今已按照此标准收费4年多了,而业主的房产证显示的为“成套住宅”,我们小区为“住宅”小区非“公寓”,因此物业公司涉嫌混淆“公寓”与“住宅”的概念,违规收取高价物业费。


2、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大会,按照9月1日实施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和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附件1中多层住宅小区收费最高为0.7元,因此而从交房至今,物业公司一直违规收取高价物业费。


3,2011年,物业公司在小区的公共道路及业主的公共区域上划了停车线,用于业主的车辆停放。2014年7月份,物业公司在未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下,强制业主办理停车出入卡(押金150),按照每月50元收取停车费(2011至2014年7月也收费,但不强制,业主可进门),现在没有出入卡的业主进门要交10元,出门按照时间和是否过夜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及《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若收费需要业主大会或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物业公司对占用业主公共道路划定的停车位向业主收费属违法行为。


请郑州市房管局严厉打击这种违规违法的物业公司,还弱势的广大业主一个公道。


问:强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合同的有效期,是否长期有效?是否涉及霸王合同?业主怎么执行《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第十条及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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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4-8-29 09:22:3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关于物业收费标准的问题,建议您咨询我市物价部门。
       关于利用公共区域停放汽车的问题,我们将会予以调查之后,尽快回复。
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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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0
不满意0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duanhao3223  在2014-10-14 09:36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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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9-2 14:33:08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领导:物业明显的违法行为怎么这么迟迟得不到解决呢?没有下文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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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9-4 15:33:09 |只看该作者
下面为郑州市物价局的答复,其中涉及房管局的问题,请房管局领导答复,谢谢。
      现将您反映的关于普罗旺世四期塞纳维斯物业收费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物业服务费标准问题。该小区2010年交房。根据《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有关规定,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其收费形式和收费标准由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应按约定执行。经向金水区物价局了解,该小区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双方应按约定执行。
      二、新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后,已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约定了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小区,继续执行原协议。原协议期满后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参照新的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重新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依照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的,并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因此,有关强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合同的有效期,是否长期有效?是否涉及霸王合同?请您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咨询。
复制代码

      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及管理权限
  1. 物业公司若擅自利用公共区域收取停车费的行为,您可向物业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
复制代码

      四、物业服务企业如果存在收取出入卡押金的行为,根据属地管理,请您向该小区所在的金水区物价局进行价格举报或拨打价格举报电话68612358。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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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9-9 14:44:01 |只看该作者
将近半个月了,怎么迟迟不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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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6#
发表于 2014-9-10 10:27:0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经了解,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五条中停车位使用费及管理服务费中约定地面车位:60元·月/位。该小区物业公司又于2012年对停车收费做过业主意见调查,达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公用道路维护。我局已要求物业公司做好对业主的解释工作。
       业主如仍有疑义,可向物价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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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9-10 11:13:56 |只看该作者
对房管局的答复有以下疑问:
1、四期业主现在手里的是《物业服务协议》,非《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在《物业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地面停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无约定地面车位:60元·月/位。
2、“小区物业于2012年对停车收费做过业主意见调查,达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公用道路维护”更是无稽之谈,从无做过调查,何谈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所收费用物业全部归于自己腰包,公共道路的维护需要收停车费,那业主交的物业费是干嘛的?
3、请主管部门要求物业公示上述的意见调查表及所收费用的使用情况。我们需要的是事实和证据,非官方所听到的一面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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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9-10 11:16:54 |只看该作者
金水区房管局的相关答复
我已经充分的举证,物业是骗人的,请主管部门不要被黑心的物业蒙蔽了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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