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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小区的黑物业也能申请到一级服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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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9-16 16:53: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4-11-7 17:04

我们是郑州中原区秦岭路与淮河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凯田花园小区业主,本小区于2012831日建成交房,是经适房小区,业主近2000户,开发商成立物业挂靠纪元物业公司,宣称具备二级资质,一级服务,收取业主高达1.7/平方的物业费,问题多多,业主投诉不断,物价、分管和中原区有关部门来回推诿扯皮,每次投诉无果后,就是物业更疯狂的报复,最近竟然申请到一级服务等级,来路可疑,请市长在百忙中给予关注,并请纪检部门介入。

一是发生在20146月的物业打人事件没有合理说法,原因是3号楼业主自发维权影响了物业利益;
二是3号楼业主自发维权,物业停止清理垃圾来威胁;
三是违规私自收取停车费,用途不明,且没有合同关于责任和义务的约定,试问,小区内车辆发生擦挂碰撞问题谁来负责?;
四是私自收取高昂的装修保证金和垃圾清运费;
五是各种收费及开支从来没有按规定公示过;
六是门禁卡违规收取20元押金,远远高于成本价;
七是服务态度极差,业主维修申请迟迟不落实,推诿扯皮;
八是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进出的人员车辆随意性大,如果发生偷盗问题谁来负责?这方面没有责任约定;
九是小区的公共用房涉及对外出租的受益,没有公示,受益去向不明,把业主蒙在鼓里;
十是物业拿小区的公共用地盖豪华的食堂,自己享用,并对外营业盈利,业主没有享受应得的受益。
十一是小区物业管理费远远高于周边物业,以经适房为主的小区竟然享受超越别墅的收费,房管部门竟然说合同约定。你们不知道那是开发商捆绑的合同和他们自己私自聘请的物业吗?

十二是前期物业合同属绑架合同,没有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约定期限,属违法无效合同,且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可能存在严重的串投标行为。

十三是交房时宣称地面不予停车,统一使用地下停车场,交房后未经与业主协商私自却将地面绿化改造成停车位,向业主出租,而诺大的地下停车场只售不租。捆绑收取不合理物业费,不缴纳不予办理小区内临时停车位。

十四是未与业主协商私自加盖地下室并向业主出售,无产权。

十五是今年是第二个采暖季,本应按合同供暖,但物业却宣称热力公司要收取2000元分流表费用,后经业主反对电视台曝光取消。物业又于近日收取478元的暖气阀门费,说是热力公司收取,且不开具任何合法依据和收据发票之类,并且捆绑物业费,不缴纳物业费也不收取该户取暖费用,后经核实,热力公司声明此行为属物业自身行为!20131122日,物业贴出公告,凡要供暖的业主必须签署供暖协议,大意是凡供暖期间出现任何问题与物业无关,采暖温度、日期不达标,费用不减不免不退。

十六是本小区于2012831日建成交房,是经适房小区,业主近2000户,凯田置业开发商成立物业挂靠纪元物业公司,最近才申请到一级服务且没有物价局收费批复,从交房至今违规收取业主高达1.7/平方的物业费,没有开具发票。

十七是电梯、楼栋防盗门质量极差,特别是电梯经常发生故障,把人困在半空。

    以上种种,房管、物价等部门难道没有监管的责任?这样的物业公司也能申请到一级服务?谁给他们的胆量名目仗胆地私自收费?出现这么多问题,群众路线、人民公仆、改进作风体现在哪里?有没有人深入调查过?认真对待过?每次都拿业主自己签定的合同、市场调节说事?如果这样的问题物业一直骑着百姓头上,要政府部门何用,社会正义和法制何在!请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和涉嫌行贿受贿问题,并责成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和郑州市新出台的《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税务 管理有关法律,严肃追究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坚决杜绝物业和开发商对业主维权行为的打击报复行为。我们将通过纪检部门和媒体持续关注。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信访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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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9-17 09:21:02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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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9-22 17:31:34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现将您反映的关于凯田花园小区物业收费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收取装修押金的问题。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装修服务协议并收取业主装修押金,依据的是《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针对物业公司收取押金的行为及装修协议的合法性问题,按照职责划分,您可向物业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咨询或投诉。
      二、关于垃圾清运费问题。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按规定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收费按规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三、关于收取停车费问题。新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物业服务企业已与业主约定了物业服务收费及停车收费标准且协议期限尚未到期的仍按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待协议约定期满后再执行新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若物业公司在协议约定期满后不执行新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标准,请您持物业公司开具的收费凭证到中原区物价局投诉或拨打价格举报电话69112358进行价格举报。
      四、关于收取门禁卡押金问题。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已包括了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因此,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门禁卡押金。物业公司如存在违规收取门禁卡押金的情况,请您持物业公司开具的收费凭证到中原区物价局投诉或拨打价格举报电话69112358进行价格举报。  
      五、针对物业服务企业收取478元的暖气阀门费问题。请您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具的收费凭证到我局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投诉或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价格举报。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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