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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房管局办理过户和抵押需要多次交纳评估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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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9-24 12:56: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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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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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8 10:19

去新郑市房管局办理二手房贷款抵押手续,在郑州市某中国银行贷款,并缴纳了各种费用(代办和评估等费用),高高兴兴到新郑市房管局办理抵押手续,却被告知需要带着郑州市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让房管局下辖的评估机构出具一张核实表(该机构在过户时已经出具一次评估报告,且收取了评估费),在出具核查表时又让交评估费用,这合理吗?老百姓购买一套房子前前后后需要交三次评估费,这不是喝老百姓的血吗?如果国家政策有规定,咱们可以拿来看,如果借口说是评估公司收的,有关机构是不是要规范下收费标准!经过与郑州市房管局核对,就仅需要一次评估即可,难道想成为一名大新郑的一员就需要这么做吗?还是新郑要脱离出郑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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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0-10 08:41:49 |只看该作者
已转新郑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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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10-10 09:27:2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问题已收悉,具体结果稍后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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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9-28 11:55:20 |只看该作者
Y同有此被剥削经历!!! 同求相关部门、领导为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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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10-16 11:14:41 |只看该作者
目前,我也遇到同样问题。现在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改口告诉我不是“评估报告”,而是由他们指定的评估公司出具“现场勘察报告”,由该评估公司费用0.2%。试问郑州市评估公司作出评估之前,对房产进行了详细勘查,后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什么在新郑市房管局还要再来一次,你们的政策法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郑州市房管局没有这种情况呢?难道你不归郑州管辖?现在全国上下进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这里还继续搞这种移花接木事情,希望没有腐败问题存在,也难免不让老百姓与腐败联系到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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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10-17 15:03:4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根据您所反映的问题,经了解现回复如下:
    过户评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2、2001年8月2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第四项: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诉房地产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

    抵押评估依据
1、2001年8月25日《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二章  第二十二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房地产市场估价的职能机构,是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府税费收入及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以及受当事人委托的其他房地产估价业务,根据本地实际,其业务范围仅限于房地产重置价格确定,房地产课税评估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以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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