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新郑市新村镇王毕庄沟西一普通村民,2011年我与老公结婚,当时根据合法程序把他的户口迁入我村,有迁出和迁入证明,现在育有一女,满一岁,我老公和孩子我们三口人的户口一并在我父母这边的户口本上入了户,现与我父母和兄长住在一起,现今村里调整土地,村支书与村民代表决议:我们三口只有户口,没有享受土地分配的权利!承认我们是按程序迁入的,也承认男方到女方家是合法的(从法律上讲,男女平等,因此男方的户口当然可以迁到女方家。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但是仍以村民自治为由,剥夺我们作为当地村民的合法权益。这样做对吗?
我也对这个事件咨询了有关律师,也查找了相关法律,这样做是不对的,侵犯了我们三口人的合法权益。
1、关于男方到女方家,家里有兄长就不行,这个是说不通的,这个是封建旧思想,作为村干部还有这样陈旧思想,我觉得是很可怕的!
2、关于村民自治,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主要有: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和罢免;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村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村精神文明建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3、关于户籍和土地,国家对户籍制度也在进一步改革,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规定“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