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第四十四条和《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请注意国法规定的是禁止)
(一)在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二)未经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
(三)娱乐、健身、商业宣传、大型社会活动时,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
(四)其他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为。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陇海路勤劳街口西南角的雅鹿服装店今天又在使用音响扰民,该店被执法部门治理过多次了,明知使用音响揽客是违法行为,还屡教不改,依法治国时,应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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