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明年经适房要这行新的补差价政策,说政策将更加合理,我想到的合理建议是这样的:
经适房补差价,按合同签订日期,
5年内补差价的,按40%补差价;
6到10年内补差价的,按30%补差价;
11到15年内补差价的,按20%补差价。
这样政策的好处是,鼓励百姓购买经济适用房用于自住,而不是炒作。
当然,政策也可以反过来执行,按签订合同日期,5年内按20%,5到10年按30%,10到15年按40%。
房管局领导,你觉得这样设置差价政策怎么样?
补充内容 (2014-11-18 17:11):
更正下错别字,不好意思。
“这行新的补差价政策” 实际为“执行新的补差价政策”
“经济适用房用于自住,而不是炒作” 实际为“而不是炒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