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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鼎盛时代一期3号楼1单元7楼西户群租深夜噪音严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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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1-26 00:51: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现受扰人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东方鼎盛时代一期3号楼1单元7楼西户群租宿舍深夜噪音严重扰民休息,该房所租的住户是东方鼎盛时代一期小区南门菌味烩面馆的饭店员工,在80平米左右的房间内住的大约有10人左右,客厅位置打的有隔断,每个房间放的有上下铺,厨房放的也有床铺及住的也有人;他们每晚下班后23:00—1:00之间所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楼下及周围邻居的正常休息。以下是该户所产生的噪音源:

1、每日的23:00—1:00;此时正值深夜休息时间,是大家进入深度睡眠期,我们周边及楼下的邻居们随着他们陆续回宿舍被他们所产生的脚步声、拉门声、放水声、说话声、物品落地声等噪音而受到惊醒、宝宝哭闹、老人失眠……,现在已经影响到我和我家人的身体健康。

2、噪音源之一:高跟鞋底走路,撞击地面所产生的声音:

3、噪音源之二: 隔断塑钢推拉门滑动的声音及关门的声音;

4、噪音源之三:所住员工猛然拉动物品摩擦地面的声音;

5、噪音源之四:高低床吱吱的声音,及蹦跳上床的声音。

以上问题我已多次向小区物业、该房房东及租房负责人联系、反映、协调多次,物业从中协调未果,租户一直持有爱理不理的态度,依旧我行我素,天天噪音不断。我和物业联系房东,房东却推三阻四,以自身经济利益为重,不配合规劝租户,且说话及其难听。以上种种导致现在我们一直生活在噪音之中,深感烦恼。


根据《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五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受转租人使用租赁房屋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章 第(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出租人对于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应予以制止;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受转租人使用租赁房屋,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依据国家政府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条款规定,恳求相关政府部门派遣工作人员前来我们小区进行群租现象的调查取证,并责令租户或房东进行整改。在此,受扰人深表感谢!



补充内容 (2014-11-26 01:02):
为方便相关职能部门节省时间方便调查,特提供相关人联系方式
东方鼎盛物业电话:0371--55907717
7楼西户房东电话:13*******18
7楼西户租户电话: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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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1-26 11:16:48 |只看该作者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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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11-28 00:49:2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请问政府相关部门,什么时候能给回复,能有结果?天天午夜十二点的噪音,我家孩子一次次的被惊醒。拜托政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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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12-8 16:30:31 |只看该作者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商都路办事处调查了解,东方鼎盛1期3号楼7楼西户为租住户,经该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协调,现房东同意在2015年1月份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同时要求租住人员尽量避免噪音扰民。
     感谢您对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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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12-23 18:17:25 |只看该作者
由衷感谢商都路办事处调查、协调此事件,在此殷切期盼7楼房东遵照政府相关条例及所应诺的不再续租群租租户的承诺,静等群租租户在2015年1月份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期搬走,还楼下及周边邻居深夜里的一份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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