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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版本接续的困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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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2-4 11:42: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5-1-12 14:26

关于《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版本接续的困惑

一、版本简述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共有2个版本,均是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联合发布。

一个是2004年07月07日发布的郑价公【2004】2号,2004年08月01日起执行;

一个是2014年08月01日发布的郑价公【2014】4号,2014年09月01日起执行。

二、办法接续

两文件中,对新旧办法的接续,均有明确规定。

【2004】2号中有:“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八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印发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和批准的有关物业收费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2014】4号中有:“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规定同时废止。”

“同时”二字,应当说已经将新旧办法的关系予以明确。

然,在执行过程中,办法却变了味,不少物业公司以未接到通知为由,拒绝执行新办法。

三、媒体看法

郑州物业收费新规出台仨月没执行 停车收费多超标

2014/12-01/103848867.html

郑州物业收费新规出台仨月没执行

new/hot/201412/00003283.html

郑州物业收费新规出台仨月没执行 停车收费多超标

a/20141201/42613504_0.shtml

郑州物业收费新规出台仨月没执行 停车收费多超标

zhengzhou/zzyw/2014-12-01/0918-12136.html

郑州物业收费新规出台仨月没执行 停车收费多超标

hqgj/jryw/2014-12-01/content_12814555_2.html

郑州小区停车收费新规出台仨月没执行 业主迷茫

news/cjpd/978005.html

郑州物业收费新规出台仨月没执行

house/11156318/20141201/19034247_all.html

郑州物业收费乱象 新规出台仨月没执行

a/20141202/43783.html

四、新通桥物价局回复

物业收费乱象横生、民怨极大,但作为主管部分的物价局却没有主动发声。

多个小区居民通过新通桥网络平台咨询,“郑州物价(UID: 151)”的回复却前后不一、自相矛盾。

一会儿说“待协议期满后,再执行新办法”;

一会儿说“不属于新建小区,不适用新办法”。

有图为证:

thread-1350779-1-2.html

有关青秀佳苑机动车停车费问题

thread-1353793-1-1.html

关于对市物价局拿自己废止文件作执法依据糊弄群众的投诉

thread-1350927-1-2.html

盛世之都小区物业违反规定100%,恶意收取停车费!!!!!

五、疑惑

近来,由于物业公司缩水服务、高额收费而引发的投诉,比比皆是。在郑州市范围,物业矛盾已经是普遍矛盾、主要矛盾。新办法第一条即为“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物业公司抵制新办法,或因其欲从业主身上获取经济利益最大化,尚可理解;而作为价格控制、政策制定部门的物价局,却在关键问题上含糊其辞、莫衷一是,难免就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之嫌。

物业服务价格秩序混乱,有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其原因固然很多,但与物价部门对“病得不轻”的物业收费袖手旁观关系甚大。这不仅是惰政,而且是失职。

多少次,内心在问:如此惰政的物价局,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但随即一个更强的声音在说:要相信党、相信政府。只有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可行、违法必究,才能有效地规范物业服务价格行为,改变物业服务价格秩序混乱的现状。

那么问题来了:

1、“有法可依”,老小区执行新办法?还是老办法?

2、“依法可行”,针对众多物业服务企业不知新办法的行为,是物价部门通知不力呢?还是企业佯装不知呢?

3、“违法必究”,可否对14年度物业服务价格违法行为追究进行公示?既让民众了解物价执法内容,亦可警示其它物业服务从业企业。


以上问题,望物价主管部门回复,以显示作为、取信于民。

201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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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2-4 15:12:46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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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12-11 16:05:59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如下:  
       关于老旧小区政策衔接问题。《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郑价公〔2014〕4号)自9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9月1日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继续按原《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执行。待协议期满后,按新办法规定执行。
       关于依法可行的问题。《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郑价公〔2014〕4号)在2014年9月1日实施之前,郑州市物价局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联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向郑州市全社会进行了通报。作为郑州市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主管单位,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及郑州市物业协会也向全市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通报和培训。
       关于违法必究的问题。《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郑价公〔2014〕4号)由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联合发文,并按各自职能履行职责。
       若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价行为,您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投诉举报。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支持和关注!政策咨询可拨打电话67189778。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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