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秦岭路长城新干线二区(秦岭路岗坡路交叉口东北角)的业主,我们小区属于物业管理前期,没有业主委员会。三年前物业公司把地下室出租,我们购买了地下车位的业主向承租方缴纳了60-80元/月不等的管理费。去年郑州市下发了新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规定,从2014年9月1日起,“已出售和定向出租的车位每车每月40元”。今年,承租方通知我们由于国家发改委有新文件,郑州市下发的新《郑州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已经无效,按80元/月交全年的。根据往年经验,不交他们将封闭出入口。
我们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1.当时物业公司未经大家同意出租地下室是不对的。
2.承租方应该按《郑州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收费,并退还2014年9月起多收费用。因为发改价格 [2014]2755 号明确“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我们属于 前期物业管理。
快过年了。请关注一下这个事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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