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关于新龙小区物业收费问题回复如下: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以上规定,您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购房时,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约定了相关标准及服务内容,是通过招投标的并已在房管局备案,如有疑问可向房管局进行咨询或投诉。新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物业服务企业已与业主约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且协议期限尚未到期的,仍按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待协议约定期满后再执行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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