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9日晚21点20分左右,我驾驶豫A9D811牌照的小汽车,正常行驶至经二路纬二路交叉口,发现路口没有任何由北向南行驶的禁行标志,于是继续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行驶至经二路纬二路交叉口南约3米处,发现有闪光灯闪了一下,再看看周围仍然没有发现任何禁行标志。但看有2辆车都是由南向北行驶,于是找到一个合法的掉头地点(经二路纬二路交叉口南5米处)立即掉头返回。结果被郑州市交巡警支队以所谓的“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名义,罚款100元、记3分。
事后,我回到原地,发现禁行标志在距离经二路纬二路交叉口南约4米的地方,被一棵郁郁葱葱的行道树树叶遮盖着,过往的司机根本看不见禁行标志,有照片为证。在拍照的时候,仍有几辆车闯了禁行。
根据上述情况,我提出以下异议:
1、禁行标志设置的动机不纯。人为故意的将禁行标志设置在大树后面,从而专门达到禁行标志不在驾驶员视线范围的目的,达到多罚款、多创收的动机和最终目的!为什么不能将禁行标志设置在红绿灯杆子上、路口明显处,等等,这样明显的位置?
2、红绿灯设置不合理。在交管部门自己设置的禁行道路上,在路口给驾驶员设置一个大大的明显的绿灯(绿灯亮,请通行。小学生都知道!),试问有几个驾驶员绿灯亮了,还不往前走!这就好比交警让驾驶员直行,驾驶员直行了,但第二天驾驶员却收到了这个交警开据的罚单!其实,在这个路口只设置左转或者右转的红绿灯箭头即可,圆圈的红绿灯就是专门迷惑驾驶员的。红绿灯设置不合理只是表现现象,归根结底的实质,还是交管部门为了达到多罚款、多创收的最终目的!
3、罚款设置没有体现“公序良俗、以人为本,警示教育优先、避免再犯”的理念。驾驶员在经二路纬二路交叉口向南行驶约5米后,在不知是否逆行的情况下,主动掉头返回,体现了主动遵章守法的良好品德和素质,但交管部门却没有坚持警示教育优先、避免再犯的原则,给予驾驶员相应的处理。
基于以上原因,希望能协调郑州市交巡警支队作出以下几项处理:
1、及时调整禁行标志的设置,将禁行标志设置在更加明显、更加合理的位置,让每一位驾驶员都能看到。
2、撤销对2015年2月9日晚21点20分左右,豫A9D811牌的小汽车“罚款100元、记3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