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升龙国际C区6号楼的业主,2010年5月购买了升龙国际C区的房子,合同中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办理房产证,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去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3、1)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房子是在2011年8月交付的,房产证应当于2012年8月办理完成,直到2014年9月才通知领取房产证,在这期间因房产证没有办好,对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再通知领取房产证之后,多次去开发商那沟通领取房产证及赔付事宜,从去年10月份,开发商就一直在推,说要向领导汇报,协调,至今扔没有给予答复,一去那就说等领导通知,我不明白,一个小小的违约金竟然需要半年的时间去酝酿,公司的工作效率也太高了吧。
根据《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准确位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共用分摊建筑面积、装饰标准、外部环境、公共设施、配套基础设施、计价方式、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产权证书办理等情况。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的;
(四)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五)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
(六)交付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者因其他质量问题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七)交付房屋的实际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
(八)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九)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容积率、商品房质量、面积、结构、朝向、楼层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
(十)商品房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经营者的承诺不相符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商品房经营者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物业经营者应当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大会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请市房管局责令开发商履行其违约义务,赔付我违约金,同时,对开发商的该行为进行处罚,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公布在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要求企业在年报时将此情况进行公布。
补充内容 (2015-4-9 10:56):
我是升龙国际C区6号楼3003业主,电话:15*******25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房管局 点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