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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管局该作为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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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6-4 17:52: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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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15小时:0分钟



                                           郑州市房管局该作为了

     金水区沈庄北路(现改名为福元路)41号院10,11号楼少数业主毁梁打墙“住改商”,造成楼体多处裂缝,影响其楼上居民安全问题,去年我们向金水区房管局反映后,该局现场调查后认为情况属实,并向其住改商者下发了整改通知书,住改商者拒绝整改,我行我素,抗拒嚣张执法。该局向贵局做了反映。 以下是金水区房管局的复函,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区局根据职责,在2014年1月20日对整改期限已到但仍未整改的12家业主和33家商户上报市房管局处理。

贵局至今为什么对抗拒执法者,至今不采取处罚措施呢?

金水区房管局的回复:
    接到“心通桥”网民反映的金水区沈庄北路41号院10、11号楼住改商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已由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于当日下午进行了实地查看,现做如下回复:
    一.基本情况
    金水区沈庄北路41号院10、11号楼底层住改商涉及12家业主和37家商户,均存在“挖门改窗”现象;经现场观测,初步认为有3家涉嫌改变内部承重结构;另有至少8家经营餐饮服务;部分业主院内存在私自搭建情况;这些商户大部分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具体回复
    该处住改商涉及房管部门两项职责,一是房屋违法出租问题;二是房屋安全问题。
    违法出租问题在2013年6月份我局已联合办事处对此处商户下达了违法出租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且根据职责在2014年1月20日对整改期限已到但仍未整改的12家业主和33家商户上报市房管局处理。
    房屋安全问题。本次调查了解到10号楼有3家涉嫌改变房屋内部承重结构。目前正在查验相关资料进一步认定,待认定后下发整改通知书,如逾期未整改,上报市房管局进行处理。
    投诉人还提到有关文件将区房管局列为住改商第一责任单位的情况。该问题我们已多方协调,并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报告了我局不能作为牵头部门的情况说明。目前在整治住改商的工作中均由办事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查处。
    三.处理进展
    已将该问题再次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房管局,进一步督促落实。同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已和未来路办事处充分沟通,共同将该问题反映至区长效办,由区长效办统一协调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
    四.建议
    共同呼吁市政府尽快出台全市统一的住改商专项整治的方案、措施和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摘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危险房屋或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对于违规出租的房屋,该条例 (二)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出租房屋的,出租行为无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第(一)、(二)、(四)、(五)项且情节严重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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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6-5 14:19:11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政府《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
                                 (郑政办〔2012〕54号)

          该文件明确规定,拟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外,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向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以及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详细说明情况,告知可能带来的危害或影响,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
此住改商行为,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且给楼房安全造成了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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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6-5 16:10:39 |只看该作者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
       经2003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二十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一方扩建、改建房屋,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的,应征得毗连房屋其他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需要在房屋内开门、开窗、加墙等改变房屋结构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 异产毗连房屋使用人不得在房屋内开门、开窗和加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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