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哥的儿子,1999年在郑州市上街区受到他人故意伤害,1999年3月3号上街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9)上刑初字第1号判决赔偿我们5815.48元,1999年4月28号郑州市中院裁定书(99)郑法刑终字120号维持原判;执行人为上街区法院执行局的王驰峰(现任该法院执行局局长),由于我哥家庭经济困难,之前无数次的找上街区法院执行局,他们以种种借口推辞,我们至今未得到分文,已经 17年了,对方修了房子,买了车,能说他们没偿还能力吗?法院说,他们弟兄俩是双胞胎不好辨认,家里有钱,他不是户主,不好执行,合理吗?(难道这些小事还需要我们给上级或巡视组反映吗?严重的不作为现象!)我们该怎么办?(现在执行人为该法院执行局的闫警官,电话是13*******71)。 我哥哥:张金聚,电话: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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