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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管局不作为懒作为 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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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6-15 09:10: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郑州市房管局不作为懒作为》

引言:政府部门不作为懒作为,必然助长违法者的嚣张气焰,破坏社会安定和谐,疏离人民群众与政府的鱼水关系

         金水区沈庄北路(现改名为福元路)41号院10,11号楼一层的12户业主,不顾其楼上厉害关系业主的强烈反对”打梁毁墙“改变楼体承重结构“住改商”,造成两栋楼体多处裂缝,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影响其楼上80多户居民的安全,去年我们向金水区房管局反映后,该局现场调查后认为情况属实,并向其住改商者下发了整改通知书,住改商者拒绝整改,我行我素,抗拒嚣张执法。鉴于区房管局无执法权,该局向市局做了反映。此后我们也多次向市局做了反映。 以下是金水区房管局写给业主的复函,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区局根据职责,在2014年1月20日对整改期限已到但仍未整改的12家业主和33家商户上报市房管局处理。

        但该局至今为什么对抗拒执法者采取放任态度,至今不采取处罚措施呢?请看:
                                                                                                     
金水区房管局的回复:
                接到“心通桥”网民反映的金水区沈庄北路41号院10、11号楼住改商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已由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于当日下午进行了实地查看,现做如下回复:
    一.基本情况
    金水区沈庄北路41号院10、11号楼底层住改商涉及12家业主和37家商户,均存在“挖门改窗”现象;经现场观测,初步认为有3家涉嫌改变内部承重结构;另有至少8家经营餐饮服务;部分业主院内存在私自搭建情况;这些商户大部分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具体回复    该处住改商涉及房管部门两项职责,一是房屋违法出租问题;二是房屋安全问题。
    违法出租问题在2013年6月份我局已联合办事处对此处商户下达了违法出租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且根据职责在2014年1月20日对整改期限已到但仍未整改的12家业主和33家商户上报市房管局处理。
    房屋安全问题。本次调查了解到10号楼有3家涉嫌改变房屋内部承重结构。目前正在查验相关资料进一步认定,待认定后下发整改通知书,如逾期未整改,上报市房管局进行处理。
    投诉人还提到有关文件将区房管局列为住改商第一责任单位的情况。该问题我们已多方协调,并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报告了我局不能作为牵头部门的情况说明。目前在整治住改商的工作中均由办事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查处。
    三.处理进展
    已将该问题再次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房管局,进一步督促落实。同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已和未来路办事处充分沟通,共同将该问题反映至区长效办,由区长效办统一协调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
    四.建议
    共同呼吁市政府尽快出台全市统一的住改商专项整治的方案、措施和具体操作流程。

                                               金水区房管局
                                                                          2014---4.20

附件: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摘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危险房屋或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对于违规出租的房屋,该条例 (二)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出租房屋的,出租行为无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第(一)、(二)、(四)、(五)项且情节严重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济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济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明确为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即本栋楼只要有1名业主不同意住改商(楼层高低不限),就可以一票否决,有权要求住改商的业主恢复建筑物原状,赔偿损失。建筑物外的业主,也可以主张自己的利害关系。

2,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准对外出租。
3,郑州市政府2012年8月9日下发的《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城镇房屋中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提供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同时,要严格执行《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规定。











补充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政府法制办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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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6-16 14:59:31 |只看该作者

          住改商不管出租还是经营,其行为都是违法的
      
       商业用地比住宅用地地价高很多,且使用权只有40年;住宅用地比商业用地低很多,且使用权为70年,而且商铺的价位比住房价位高很多。郑州市不少正规开发的商铺和写字楼闲置,与“住改商”方面的不正当竞争很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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