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巩义市市直高中2014年独生子女费为什么迟迟不见发放”问题的答复
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是依据《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其中第一章第二条规定:财政拨款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原资金渠道和办法发放。
教体系统独生子女费没有专项资金,一直由各单位负责发放,确实存在部分单位未按规定发放的现象。2011年,巩义市财政局、巩义市教体局又联合下发了巩财(2011)187号文件,规定学校的公用经费分四块:教学业务费、仪器购置费、教师培训费和校舍维修费,没有设福利费这一项。该文件还规定“严禁用公用经费发放各种形式的津补贴”,造成独生子女费无法从公用经费中支出。
2014年,教体局已经与财政局协商好解决办法,并要求各单位按规定发放独生子女费。
经落实,市直高中确实没有按要求发放独生子女费。该校正在统计独生子女信息,收集相关证件,尽快发放。
巩义市教体局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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