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4.10.31在“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万象城店”购买了两桶“黄花菜”(150g)和两桶“楼兰枣”。该食品为透明塑料桶装,总价值为274.00元。 之后再未启封的情况下,消费者发现该食品里有黑色毛发及发霉发毛等现象。消费者认为该超市销售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四款。并以此为由到辖区工商所(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解放路工商所)投诉该超市,并留下了消费者的联系方式。
解放路工商所经审查消费者的投诉材料后,认为消费者的投诉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规定,并于2014.11.11出具了《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即郑工商二七告(2014)10--073号。
时至今日(2015.06.19),7个多月过去了,本一个证据确凿,事实明了的小案件却没有解决。期间消费者多次电话联系并数次到解放路工商所询问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均以被投诉单位结构复杂为由拖延至今!
各级政府三令五申食品安全重于泰山!为什么超市销售违法食品那么心安理得有恃无恐呢?难道《食品安全法》对某些企业和职能部门显得那么苍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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