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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宝物业私设自行车停车场安排人员收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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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7-21 18:31: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郑州市东风路82号汇宝花园南门汇宝物业私设自行车停车场安排人员收费:一没有到物价部门审批备案;二没有按照郑州市发改委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三管理秩序混乱,从业人员没有什么标识,且不给存车人凭证;四对于丢失自行车推诿责任。请你们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及行政处罚,撤销私设停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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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7-22 11:15:54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调查了解后给予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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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7-22 16:27:55 |只看该作者
现在郑州道路两边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乱收费现象非常严重,没有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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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7-23 11:06:55 |只看该作者
郑州热心市民111 发表于 2015-7-22 16: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现在郑州道路两边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乱收费现象非常严重,没有人管!

是啊!有办公室有空调谁出来管啊!还有就是你收费你把人家车给看好了也可,人家交钱他们连个车都看不好,车丢了还找各种理由来推脱,报警警察来了也是和稀泥。这社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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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7-28 16:07:18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接到心通桥转来的处理笺,您反映的东风路82号自行车停车收费问题,现回复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小区地面道路设置停车位并收费的行为属于合同约定内容,不属于价格管理的范畴,依法应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查处。
        感谢网友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后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举报,我们将依法严肃查处。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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