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反映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2男12月25日已经取得了南阳路183号(原拖拉机厂)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得此地块12年多一致没有开发,极大地浪费了国有土地资源,严重的违反了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上地使用权。
对这个没有经济能力和技术能力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何没有人去管理处罚吗?我们自己下的条例自己就不能落实吗?不管什么原因也不能拖这么长时间啊?国有资源是纳税人的血汗钱啊!为何在职的领导都不能作为哪?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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