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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报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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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9-29 17:04:5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人社局

处理时间

2015-10-12 13:10

我家小孩儿办理的是居民医保,前几天住院发票原件丢失了,我根据以往惯例去医院复印了存根联,并加盖了财务章,医保中心却说新规定凭复印件不能报销,我觉得不合理,原件丢失是我们责任,可总得有补救措施吧?不能简单的一句丢了就不报,典型的懒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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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5-9-30 12:02:4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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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5-10-8 10:52:5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9】207号)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诊和急诊管理办法参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8】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转院审批表;(二)医疗费用明细汇总表;(三)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四)病案首页及出院小结复印件;(五)出院证明;(六)长期医嘱或临时医嘱复印件;(七)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其中规定发票应为原始发票。之前,个别参保人员丢失原始发票后到所在医院索取复印件并加盖财务章,我局曾对此类情况予以特殊解决纳入正常报销范围。但是审计部门对我局进行基金专项审计时,对依据发票复印件予以报销的行为提出质疑,认为该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此外,我们也发现有用发票复印件进行骗保的情况。综合以上情况,因此发票复印件不能报销。对您反映发票原件丢失后,应有相应的补救措施之情况,我们对此表示理解,并已将此类情况作为政策调研内容向上级机关汇报,希望政策制定部门针对原始发票丢失后申请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的情况出台有关补充实施细则,以解决参保人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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