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江涛控告“王**、李**诈骗罪”一案
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多项证据确凿,有法可依,为什么偏偏卡在受理立案环节?
此案系民间诈骗案件, 一不涉及政府,二不涉及政治,三不涉及其他敏感问题。为什么立不了案?
也许,唯一涉及一点敏感的话题就是少林寺的拆迁问题。但此案也和拆迁没有任何冲突和纠葛啊,因为物权法2007年才颁布实施,而少林寺拆迁时间为2001年。物权法司法解释有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中,涉及有关物权归属争议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因物权法施行后实施的行为引起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在物权法执行前的财产不适用物权法,法律不朔及既往,只要是2007年10月1日前涉及的物权问题,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在本案中,少林寺拆迁时间是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还未出台,当然不适用于《物权法》。而当时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规定: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84、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85、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
87 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8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由此可见,此案也不涉及拆迁,政府或政治等任何敏感问题,那么为什么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却无人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