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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登封市一起诈骗罪刑事控告书的详细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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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 23:05:27 |显示全部楼层

处理中

登封市公安局

工作时间

15301小时:2分钟

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控告书

登封市公安局:

控告人:李江涛,男,汉族,1985年5月3日出生,暂住登封市少林小区西南三排2号,身份证号码:4101851985*****联系电话:18*******910

控告人:熊金玉,女,汉族,1947年7月7日出生,联系方式同上。系被控告人李巧玲母亲。              

被控告人:李巧玲,女,汉族,1974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少林新村王子沟河南第二排6,身份证号码:410185197******联系电话:13643*****        

控告请求:对被控告人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犯罪事实与控告理由:

   案件背景

   我的祖父李聚荣及父亲李金旺于80年代迁居登封市少林寺村,前期无地居住,暂住少林村一废弃烟炕内,于1985年生子我李江涛。后来李聚荣父子从他人处购得位于少林村三组少溪河以南房产一处。宅基地内空白处上房位置刚打好地基,父亲李金旺却于1991年重病不治撒手人寰,当时家中有祖父李聚荣,母亲熊金玉,被告李巧玲及我。母亲因高考被冒名顶替而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我当时6岁,李巧玲17岁。1992年,介于少林寺村特有的地理位置和经商便利以及家庭状况,经村干部及亲族说合,在众多证人见证下,由祖父代理我和母亲与王五鸟、李巧玲协商了自己的养老及日后母子的抚养问题,涉及家庭财产分配的问题。当时的口头协定是:王五鸟来到李家后委托他和李巧玲一起赡养老人抚养我,并协定家庭财产是留给我的,日后待我长大成人结婚时,村里再给王五鸟分配宅基地。二人对于各自的婚前及婚后财产也做了各自意愿表示的约定,并对二人婚后的财产做了担保和承诺,并无违反《婚姻法》及其他法规之规定。在此口头合约下,1992年农历82日,祖父李聚荣签立《立继嗣招婿养老协议书》,这同时是一份委托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故不一定需要当事人签字。此协议书的主旨为财产的流转分配,形成债的关系,故适用于合同法。

【此协议书原件为一块红布撕为两半。是我国合同的雏形,也是完美合同的典型代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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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线部分为原件红布接合处,框线内名单为已故人员,划细线处为本合同主要内容部分)

【此协议至1992-201523年时间,直至2015612日我才通过暗访摄像瞥见其部分内容,于2015811日,获悉全文内容,得此副本。此协议书合同性质及合法性见控告理由】

犯罪事实与经过

此夫妇隐瞒此红布协议书,自1999年祖父去世之时,此夫妇二人有告知和转交祖父持有那一半给我的义务和责任,因为当时母亲患有精神疾病及我还年幼无知,对此份协议并不知情。

共同生活期间,我母亲在少林寺景区做环卫工和捡拾易拉罐为主要生活来源,被控告二人继承父业在少林寺景区内从事旅游生意的经营。多年来,母亲及我所穿衣物都来自捡拾和相邻赠送,而我小学从未支取一分钱学杂费,初中获得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之星”奖学金证书,根本毋须支出学费,家中房屋自幼以出租为收益。且期间我勤工俭学,周末及假期随同母亲一同在景区内捡拾易拉罐,自己所得每一分钱都交与李巧玲。期间王五鸟唆使我偷盗位于少林景区内一停放挖掘机内柴油,我初中因为此夫妇经济压迫和家庭冷暴离家出走,而后中途辍学。而祖父年迈之时因为王五鸟掐断照明电源致使老人起夜摔倒造成股骨骨折,而二人以经济拮据为由不予医治,最后在病床上熬死,还是姑姑经受操办了丧葬事宜。

1994年,位于少林寺村三组的土地被征用旅游商业开发,为此,少林村三组每户居民都有以人口为基数的人口红利,因为母弱子幼,并不知道此人口红利的发放,被控告二人从未告知。

2001年,少林寺景区整改,位于少林村三组祖父李聚荣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拆迁,安置到现在的王子沟河南第二排6号,我那时16周岁。王五鸟用此房屋的拆迁款及我母子二人在村组中的人口收入建起三层独院一处。现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仍属李聚荣所有。

2002年我辍学在家,期间经营纪念品和烤红薯摊位所得经营款项也全部交于李巧玲,声称为我结婚所用。

2003-2004年我在嵩山少林寺第一武术学院习武。2005年上半年在保卫科工作,直至现在13年没有同此夫妇共同生活的事实。

被控告二人在我2006年赴苏州打工之时,2007年在少林小区申请宅基地一处,并建造房屋。自我2008年回到登封时,李巧玲为了达到不法占有我母子二人在少林村三组村组内人口红利等福利收入及王子沟房屋及产生的房租收入,以为我投资旅馆生意为由,诱骗我入住少林小区,并声称少林小区房屋系为我所建,而花掉了母子的人口红利,至此我才得以知道此红利的存在。2009年我结婚之时,李巧玲虚构事实,言称被骗13万巨款,并在村中散布谣言声称是我结婚向他要钱太多而将她逼疯,此事在少林村一度成为村民的闲言碎语。且李巧玲通过装疯卖傻(母亲的间歇性精神分裂症是后天形成,根本没有遗传性,而李巧玲利用了母亲为精神病患者这一点),散布封建迷信思想、虚假借贷等等卑劣手段,以期达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在这个时候我从姑姑那里听到有此协议书存在的事实。

在与此夫妇近年来多次交涉过程中,此二人声称协议书早已丢失,且称协议书内容为他们的婚姻事宜和我无关。多年来向其求证得到的是辱骂和污蔑。因被控告二人的不法行为致使我抑郁加重,郁气难解,导致十二指肠穿孔重病住院一月有余,母亲自201381日被李巧玲毒打并驱逐后本已好转的精神状态又遭打击,现在身体和精神状态日趋恶化,有家却不能回,而我本人因为自结婚以来债务及多年漂浮不定的生活致使创业失败,负债累累。现却被冠以“信用卡诈骗罪”嫌疑犯的头衔,母子二人一生的命运就此改写,此夫妇二人对金钱的渴望已经到了丧尽天良的地步。

2015811日,在我代理母亲与此夫妇在“熊金玉赡养纠纷”一案中,为了主张母亲对王子沟房屋应有的法定继承权利,我出示了祖父李聚荣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而此夫妇拿出了那张红布协议,就在此时当我得知此份协议全文内容的同时,此夫妇称此协议为遗赠扶养协议,赡养老人就要继承家产,声称位于少林新村王子沟河南第二排6号的房屋归他们所有!被控告二人非法获得房租收益有证可查258750元,而我母子在村组中收入至今不知道有多少,保守估计在15万左右。涉案金额最低保守估算为408750元。

而我本人因为此夫妇家庭冷暴和侵害财产,初中被迫中途辍学,多年来被迫远离家中在外打工,生活窘迫而郁郁不得志。此夫妇在我母子二人面前不仅隐瞒了抚养我母子的义务和责任,还隐瞒了房屋属于我的事实。而我常年不在家中,这个秘密一直到现在才被揭晓,介于我母子弱势,此夫妇多年来明目张胆欺侮我母子,散布谣言诋毁我的名誉,给我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原本一个品学兼优,少小懂事早成的孩子现在却因为此夫妇迫害及霸占家产使我创业受阻现背负着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李巧玲作为一名亲女儿,亲姐姐为了家产,不顾一切手段在村干部和村民面前毫无根据和事实,极力诋毁和污蔑我,多年来我受家庭迫害和剥削外出打工,不愿见此夫妇,也给二人陷害和污蔑我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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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11日,关于“熊金玉赡养纠纷”一案中,登封人民法院判决书节录,见附件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与我母子之间没有任何抚养关系的实质存在,为了掩盖其罪行,被控告人在隐瞒协议书和不法侵占母子在村组中收入的情况下,与我达成母亲的养老事宜,而现任村组干部却不知此夫妇隐瞒了这一真相。这一切都是被控告二人实施犯罪行为而披上的合法外衣,犹如那份协议书,两张红布合二为一就证明了其义务的履行与财产的交付。但事实是被控告人瞒天过海隐瞒了这一真相,期间通过多种虚构事实等卑劣手法,巩固其不法所得,给我母子二人身心和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和损失。

当我得知此协议后,我回顾姑姑的讲述及查阅相关法条,确定了此协议的性质,此协议签订的背景被我一一查明:当时介于我家庭状况及少林寺特有的地理及经商环境,祖父招孙女婿王五鸟入赘,当时对家庭财产早已做了析产协议,指明当时房屋归我所有,当我将来结婚以后就要考虑到王五鸟夫妇的宅基地问题,协定了在我结婚以后,村里给王五鸟再分配宅基地自己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此协议书当时受《婚姻法》《民法通则》的保护而合法有效。

而被控告人觊觎此房产和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不顾亲情伦理,社会公德,丧尽天良做出种种违法犯罪行为,只是为了达到其非法占有王子沟河南第二排6号房屋的目的,给我母子造成一生都难以挽回的创伤,本人前途被毁于一旦,而母亲却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

        鉴于以上事实,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控告理由及法律依据

因为此案侵害时间久远,至今被控告人还处于现行犯罪状态,法律法规实施时间跨度之大,我不得不赘述自1992年至今的相关法律法规以阐述此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依据。

附一

Ø ①关于《立继嗣招婿养老协议书》的合法性

Ø ②关于少林新村王子沟河南第二排6号房屋的所有权

Ø ③关于《立继嗣招婿养老协议书》的合同性质

Ø ④关于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此协议的签立时间为1992,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未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而当时的法律规定依据为:1980年的《婚姻法》和1987年版《民法通则》

根据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未出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第一款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此协议当时合法而现适用合同法。且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还未出台,故此协议受当时《婚姻法》《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的约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84   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

87  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8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首先,这是由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一般情况下只有签字或盖章,才能表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承认。但是如果在合同书没有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当事人按合同履行了义务,相对方又接受了该义务,则双方的行为本身即证明了成立合同的愿望和真实意思表示,这时法律就应尊重客观事实,承认合同生效成立,而不拘泥于形式。否则可能使已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有失公平。

其次,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最为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此份协议书根据当时《婚姻法》《民法通则》及现行《合同法》而合法有效,虽然此协议的标题像是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像是分家协议,格式像是代书遗嘱。但介于当时的社会背景与法律依据完全合法,以此,排排除了无效合同的条件,本协议书的主旨为财产流转,形成债务关系,故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法律法规,位于少林村三组李聚荣名下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所有权在当时签立这份协议时已经转移给我。而2002年拆迁安置房屋时,当时《物权法》尚未出台,我未年满18周岁,且在村组中尚有属于自己的人口分红的福利收入,根据此协议书的约定及法律法规,位于王子沟河南第二排6号的房屋被控告二人没有任何所有权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10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中,涉及有关物权归属争议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9101日起施行。

因物权法施行后实施的行为引起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在物权法执行前的财产不适用物权法,法律不朔及既往,只要是2007101日前涉及的物权问题,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7101日起施行。

                                                                 本案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2年: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当时依照《民法通则》                                                 本案不适用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101日施行:当时依照《民法通则》           本案不适用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此案中各方当事人以签立协议书的方式分配家庭财产,故不适用继承法。                                                            本案不适用此法

附二

关于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理由与法律依据

u 本案涉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界定

u 本案涉嫌诈骗罪与不当得利的界限

u 本案涉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定

u 本案涉嫌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² 本案涉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界定

诈骗罪与侵占罪都是侵犯财产罪,两罪有很多相同之处。诈骗罪与侵占罪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方式、行为对象的不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代为保管等的基于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在实施侵占行为的时候,财物已经处于行为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诈骗罪中被骗的财物虽然可能是在诈骗行为实施以前就被行为人所占有,但非法获取财物的方式却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这与侵占罪有显著的不同。区分侵占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一般并不困难,其最主要的区别是,在他人的财物向行为人控制之下转移的过程不同。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受蒙蔽,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或者行为人指定的第三人,而侵占罪则是所有人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完全出于其对行为人的信任,而不是行为人以种种手段积极地迷惑、蒙蔽所有人,使其对行为人的真实意图产生误解,而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因此,在所有人不是因受行为人欺骗而自愿将财物委托给行为人之后,即使行为人为了将其非法占为己有而隐瞒真相或编造虚假借口欺骗所有人,例如,谎称代为保管的财物被盗、被抢,拒不退还,仍构成侵占罪,而不是诈骗罪。反之,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蒙蔽或诱骗所有人,使其将财物的控制权交给行为人,则应以诈骗罪论处。

在本案中,此夫妇隐瞒此协议自签立之时至今长达23年,自祖父去世已有16年。且在我得知此协议存在的同时,被控告人又声称此协议的性质为遗赠扶养协议,养老就要继承家产,隐瞒协议真相,通过虚构事实等手段达到其非法占有属于我房屋的目的,且致使我损失房屋产生的收益有证可查涉案数额为258750元。在此过程中,李巧玲通过隐瞒我母子二人在村组中的收入,并以“被他人骗取巨额钱财”、“装疯卖傻”“住院治病”“为了给我建造少林小区的房屋”而花掉我母子在村组中的红利收入的理由等虚构事实的方法,且采取装神弄鬼、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暴打母亲等恶劣手段进一步巩固其不法成果。

    鉴于以上事实:首先,在我未看到此协议以前,我根本就不知道房屋是为我所有的事实,也没有将房屋委托于此被控告人的任何理由和事实,事实是祖父委托给了李巧玲。此案侵害的财产对象所有人是我,而不是祖父,不存在“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此一说法,故侵占罪一说不成立。两被控告人虽有监护人的合法身份,有合法保管的权利,但我母子在村组中的收入至今被被控告人隐瞒,我都不知道有多少,占有的合法性不成立,又何来“代为保管”一说?被控告人又以种种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做法不予归还,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² 本案涉嫌诈骗罪与不当得利的区分和界定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财产犯罪都具有双重性质,一是违反了刑法,二是违反了民法。侵犯财产的行为,只有不触犯刑法时,才仅依照民法处理。刑法并没有规定不当得利罪,所以,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可能一概成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但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行为,也可能触犯刑法上的侵占、盗窃、诈骗等罪。如同不能因为杀人、伤害行为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而否认其构成刑法上的犯罪一样,也不能因为某种行为在民法上是不当得利,而否认其构成刑法上的财产犯罪。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仅可能成立刑法上的其他财产犯罪,还可能成立刑法上的经济犯罪。

   而被控告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位于王子沟河南第二排6号房屋的目的及我母子的个人财产,采用种种卑劣的犯罪手段迷惑众人,逍遥法外。虽然侵犯的是私人财产,但其暴打亲母,欺压胞弟,违反社会公德与基本的人伦道德,涉嫌诸如盗窃,虐待、遗弃等犯罪行为,其中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是对我国合同法等诸多法律的无视与不屑,此案已经在社会上引起关注,网络传播广泛,社会影响恶劣,其犯罪行为是对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严重亵渎!

² 本案涉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本罪也往往同民事欺诈行为交织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3)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本案侵犯财产对象为房屋及其产生的收益等,涉案财产数额特别巨大。

(4)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

(5)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是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

(6)欺诈适用法律不同。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

² 本案涉嫌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窃取是指以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首先,窃取的手段是和平的,窃取行为只针对财物而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以此与抢夺、抢劫等取财行为相区别。其次,行为人取得财物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即被害人是不愿让行为人取得财物的,至于窃取行为是否秘密则在所不问。

本案中,我结婚时入住少林小区的房屋,介于当时位于少林村三组李聚荣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拆迁款项不明,我和母子二人在村组中人口红利不明,《立继嗣招婿养老协议书》不明,皆被被控告二人隐瞒真相,其间李巧玲通过种种虚构事实的方法,让我认为王子沟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处置财产,选择了少林小区的房屋,在本案中,被控告二人的行为涉嫌盗窃,但一切的根源源于那份《立继嗣招婿养老协议书》被被控告人隐瞒真相及虚构事实,根据法律法规,1992年签立此协议时,位于少林村三组祖父宅基地使用权证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为我所有,而此被控告二人隐瞒了这一事实,非法占有的目的昭然若揭,正是基于被控告人的涉嫌犯罪行为,使我产生种种错误认识,而选择了少林小区的房屋,达到他们占有属于我房屋和我母子财产的目的。

在此案中,此夫妇隐瞒真相的做法致使我根本就不知道房屋是留给我的,“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说法不成立。通俗些讲,王子沟房屋的所有权在协议签立时已经转移给我。此夫妇对此房屋没有任何所有的权利。而他们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及其他卑劣手段实际占有和控制了王子沟河南第2排的房屋,诱使我选择了少林小区的房屋,致使我本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附三:

u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具体的诈骗犯罪,其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本罪只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欺诈手段有特定范围的特殊性。

3犯罪主体不尽相同。诈骗罪限于自然人主体;本罪主体也包括单位,且是任何单位。

4)本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而在本案中,被控告人首先涉嫌构成诈骗罪,而后犯罪行为败露,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非但没有履行任何义务,也无任何财产权利,为了达到其非法占有合同中财产流转物房屋的目的,却歪曲此协议书真实意思而隐瞒真相,言称赡养了祖父而得到房产,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

介于被控告人隐瞒真相,不予告知我此协议书的行为,属不作为诈骗                 

    不作为诈骗行为指负有告知义务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真相等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其义务,使已然陷入错误认识的相对人继续维持或是强化了错误而处分了其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基于不作为诈骗行为的概念,不作为诈骗行为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构造特征:行为人对已陷入错误认识的相对人——采用了隐瞒真相的不作为方式——继续维持或强化了相对人的错误认识——相对人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然而,在不作为诈骗行为的场合,不仅其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在客观上也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换言之,不作为诈骗行为从其主客观方面来说,是能够成立为诈骗罪的。基于其构造特征和刑法性质,不作为诈骗行为在行为方式、是否负有告知义务和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的时间上与作为诈骗行为相区别;在行为人主观方面和行为的客观方面与不当得利相区别;在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上与侵占行为相区别。

    不作为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负有特定的告知真相之义务却隐瞒不告,致使被害人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因此处分财产并遭受财产损失的犯罪。保证人地位是不作为诈骗罪的核心问题,其界定应采取二元的法义务说,即形式的法义务说和实质的法义务说的统一。形式的法义务包括法律、职务或职业、合同、先前行为和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告知真相的义务,实质的法义务是指隐瞒真相与虚构事实对于诈骗财物的发生具有等价性。

我在得知此协议书的存在后,与其夫妇多次交涉中,介于亲情及家庭成员等关系,提出只换房屋,不再追究任何经济问题,做出了巨大让步,但此夫妇二人认为对抗的对象是我母子,不屑一顾,置国法于不顾,在法庭上出示此份协议书,公然歪曲此协议书的真相和事实,拒不承认位于王子沟河南第二排房屋二人没有任何权利的事实,却隐瞒协议书本意,冠以合法所有的理由。表面看似其理由合理,实则涉嫌构成犯罪。瞒天过海,亲情无存,道德沦丧,为此,当我母子二人的合法权利被任人宰割的时候,我只有以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法律,惩治其不法之徒。为此,我一生都不会原谅其罪行!

国法威严,不容践踏。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被控告人李巧玲明知房屋是为我所有,却故意隐瞒此事实真相和我母子在村组中人口收入,使我认为位于王子沟河南第二排6号房屋使其出资所建,并认为是家庭共有财产,且期间通过多种虚构事实,诱骗等方法使我选择了少林小区的房屋。致使我母子二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控告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隐瞒合同真实意思,虚构事实,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刑法第224条第5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第(五)项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法律明文和司法解释皆有法可依,事实清晰明了皆有证可查,非法占有的主观意识和犯罪动机一览无余,可谓一宗铁案!因此案侵害时间久远,性质恶劣,对我母子身心和经济上造成重大创伤及损失,在社会和网络媒体上引起强烈反响和谴责,影响恶劣。

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和母亲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猖獗分子,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两被控告人李巧玲的刑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从重处罚!

综上,因涉案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案件性质恶劣,我在此特请求贵局予以立案侦查,根据侦查结果和事实定论,依法惩治不法之徒,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此致

登封市公安局      

                                 控告人:李江涛

                                  2016年1月1日

【附:部分书证、相关影音证据等线索,社会影响及相似案例和相关法律依据】

证 据 及 线 索 目 录【百度搜索:亲权战争(视频)】

一   控告人李江涛及母亲熊金玉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   被控告人王五鸟、李巧玲户口本复印件

三   登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955号

证明目的:

  ①隐瞒《立继嗣招婿养老协议书》合同真相:被控告二人陈述“李聚荣生前是由被告李巧玲、王五鸟赡养,去世后的丧事更是由二被告一手操办,该组证据中的房产现归二被告所有”

  ②《立继嗣招婿养老协议书》的合同性质:被控告人陈述“被告李巧玲、王五鸟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立继嗣招婿养老协议书,李江涛、王五鸟照顾母亲的协议一份,证明二被告将李江涛抚养长大成婚,也按照有关协议约定赡养着原告,同时,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新村王子沟河南第二排6号的房屋属于二被告所有

仅仅由此协议就能证明将我抚养长大成婚,可见此协议的合同性质,由此推断此协议的另一半应为我所持有,“将李江涛抚养长大成婚”是此协议的履行事项。而被控告二人却隐瞒了这一事实。

   ③《李江涛、王五鸟照顾母亲的协议》的欺诈性质:王五鸟在隐瞒《立继嗣招婿养老协议书》及我母子二人在村组中人口红利收入的前提下,答应每年给母亲3000元赡养费,等于用母亲的钱赡养母亲,如此可笑荒唐之举,证明了其卑劣无耻的诈骗手法。

   ④王五鸟、李巧玲非法占有我财产目的的主观性:被控告二人庭审陈述因为赡养了祖父,为其承办了丧葬事宜,而获得房产。二人的目的很明显,是为了得到位于王子沟河南第二排6号的房屋。

   ⑤被控告二人的低劣的诈骗手法:协议中明明指明“家庭现有财产归其孙李江涛所有”而二被告偷换概念,言称赡养了祖父而获得房产。

   ⑥证明了我与被控告二人没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⑦被控告二人在知道我612日得知此协议的存在以后,不得已拿出此协议,却又歪曲协议书证明目的,犯罪动机一目了然。

   ⑧李聚荣,熊金玉,李江涛,李巧玲,王五鸟的家庭成员关系。

   ⑨李巧玲毒打母亲的事实。

四  李巧玲提供的《招婿养老协议书》开庭(登民一初字第1955号)副本一份

证明目的:此协议由李巧玲持有并提供。

五  《李聚荣1993年152号宅基地使用证档案资料》一份

1992年签立协议,1993年祖父办理宅基地使用证,而那时我年纪尚小,不可能办理我的名字,但如若《立继嗣招婿养老协议书》的目的是为赠与王五鸟而签立的遗赠扶养协议,他怎么可能在庭审过程中对此组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六  王五鸟与陈公利2015年元月十日签立《房屋租赁合同》影印件一份

证明目的:王子沟河南第二排6号房屋被王五鸟出租及收取租金的事实

七  王五鸟签收2014年房租34750元《收据》影印件一份

证明目的:2014年房租收益及租期,母亲被打后简易房被一并出租的事实。(涉嫌抢劫)

八  李巧玲陈述近16年房租收入视频录像一份[ DVD碟片(暗访李巧玲王五鸟录像)]

内容陈述段一:李巧玲言称“一年房租6000元租了有10年都供李江涛了,近几年一年3万元房租,租了5年都有合同”,而王五鸟声称“涨是不会涨,又续签了”,李巧玲声称“盖简易房花了六、七千块钱”。李巧玲陈述“当时的病很劲大”王五鸟说“一个月1200元药费,照了三年病,你看我花了多少钱。李江涛结婚那天,我在场,李巧玲在医院住着,去新乡看病,一月1200,一月1200多,一天不断,吃了三个月。”李巧玲:“就这我多少能干点活就去饭店招呼着,我去摆着摊,我去给人家打着工”王五鸟:“这孩子就没一点良心”

事实真相:15年前就是2000年,我上初中二年级,就是我离家出走那一年,李巧玲在塔林原飞机场经营冷饮生意,因那时受此夫妇家庭冷暴,我与同村邻居李洪飞离家出走一月有余。

随后上了一年学于2002年辍学在家在原百鸟林门口经营纪念品生意(临摊位我村欧保献),在少林水厂对面经营纪念品生意(临摊位我村卢少兵),在少林寺山门以西经营烤红薯摊位(临摊位塔沟村张海钦),所得款项全部上缴给李巧玲。并于2003年夏天在嵩山少林寺第一武术学院习武,2004年被骗至天津传销花费5000元,2005年在嵩山少林寺第一武术学院保卫科工作,下半年在阳光洗浴城做领班,2006年在渔家傲海鲜店做划单员,同年9月份赴苏州华硕电脑有限公司打工,2008年回到登封在嵩山少林寺第一武术学院保卫科工作,至此一直未同被控告二人一同生活过。同年得知我和母亲在少林村三组一直都有人口红利收入被王五鸟用于承建位于少林小区的房屋。为此我向李巧玲索要此款项,她最后投资6000元说是为我在少林小区投资旅馆生意,因为之前我向她提起在王子沟家中开办旅馆。直至2009年我结婚之时,她装疯卖傻,装神弄鬼住院,且在此情况下返还我11000元钱。至今除了我欠王五鸟的1万元被充作母亲的赡养费,除此无任何经济来往。

介于上述事实,从2000年至今,被控告二人支出费用为:2001年一年的生活费共计1000元,传销5000元,旅馆6000元,结婚11000元,习武学费共计1500元,生活费2000元。总计26500元。而我在少林寺景区从事旅游生意的收入远远不止这些。这一切皆有证可查!且是在隐瞒我母子二人在村组中的收入前提下,何来供我之说!

而李巧玲自我结婚之后她所谓的在饭店帮忙等等一切和我没有任何经济关系!且近年来他不务正业,整日外出,在郭店村金阳光宾馆干了仅仅3个月时间的服务员,其他时间除了游荡就是认识一些社会人员。

李巧玲言称2015年简易房出租一年9000元,加上现有房租是一年40000元,由此推断自2010年至2014年房租为每年31000元。而其言称每年的房租是3万元。根据租房者提供收据证明2014年房租为34750元,2015年房租为4万元。而王五鸟言称“涨是不会涨”。由此计算2010-2015年房租总数为31000*4+34750+40000=198750元。由此可见李巧玲与王五鸟说谎的常态性,据李巧玲自称房租6000元租了10年,则保守计算为60000元,综上。房租收益共计258750元。既然被控告二人自称是赡养了老人而得到此房屋,为何还要向他人计算房屋出租收入多少?明显的做贼心虚!为了掩盖其不法行为,言称“这孩子没良心”!而我自幼为家里帮忙干农活,上学期间勤工俭学。母亲靠做环卫工和捡破烂为生,从未给此夫妇添加过任何负担,何来“没良心一说”?到底是谁没良心!

内容陈述段二(本案关键):

取证律师要求查看《立继嗣招婿养老协议》,摄录人员疑问:这是撕开的?律师:这是两份王五鸟:这是“他”那一份?李巧玲:两份在一起的 一式两份嘛,在一起才有效的。一人拿一半嘛。王五鸟:这是我那一份,这是他那一份。我是履行我那一份义务,我都履行了(liao)了。律师:这是一式两份,给那一份拿出来叫我看看,是咋写了。王五鸟:你先看看,看看这一份,我这一份,我那一份我已经履行过我的义务了(liao)了,我给他结了婚,那了(liao)了。我是已经完成了,我的任务就是这上面写的,学谁说那我给他任务完成我就不管那事了。律师:这咋不显年月日呢?年月日在你那上面呢,这是两份在当中撕开,连贯着呢,这应该是两半,应该有年月日这咋不见年月日?这是在当中撒开的两份.....王五鸟拿来另外一份:这上面和那一样,这是1992年农历....这不是...律师:不是,我给你说,实际上这两份是在一起兑起来统一的,王五鸟:不一样!肯定不一样,江涛一份,我一份,律师:我知道,这是上一页,下一页,王五鸟:不不不!我类那是我类,他类那是他类,律师:来,别,让我看看这东西有啥不一样.... 这是完整的,这实际上说白了啊,这就是那,就是过去咱说那,我见过这种布,因为俺老掌柜是,俺爷是老五,俺这个爷是老四,俺老掌柜是过继到这四爷了,这是一个完整的这协议,王五鸟:嗯。律师:为啥撕开一式两份类,就是嫩媳妇(李巧玲)说那,搁在一起,一人各执半截,这不是,各执半截,这个协议就是一个完整的协议,撒开......(律师拍照中),这是一个大完整协议...摄录人员:看不清。律师:这标题就是:立继嗣招婿养老协议书,王五鸟:嗯。律师:这不是.....王五鸟:以前俺那趟(方言:那个,指某个人)也在这写着呢。沉默.....律师:以前是在这旁面(这一面)类,王五鸟:嗯。律师:在这面写着类。王五鸟:俺那趟都在上面写着类。律师:1992...(画外音,李巧玲在门外吵闹声)王五鸟:闲鸡巴日他得...,成天闹腾...李巧玲进门:我给你说...王五鸟:嗯?李巧玲:给那照那都删掉,王五鸟:啥?李巧玲走向律师:不叫照,给这给我删咯,给这里面照的都给我删咯,律师:不是,我给你说门(嘛),李巧玲:不中,你给它删咯,律师:回去叫他(李江涛)看看,王五鸟:不能叫他看,李巧玲:不叫他看,律师:当时类东西写类.....,李巧玲:不中,不对,律师:嗯,李巧玲:看咯看真件,不看这,律师面向李巧玲:哦,你是看真账(件)??李巧玲:给这里面你照这,录这都删咯,律师:中,中中..王五鸟:他都不按照这来,那天他都看过了,他不照这来,李巧玲:照这都给我删咯,王五鸟:这孩子不照着来,你着不着(知道不知道),去拿两瓶水去,我去拿两瓶水去。王五鸟离开。李巧玲:全部删咯,律师:就这吧?李巧玲:都给他删掉.....(鸡叫声)李巧玲:叫我给你删,律师:你删,一样一样....哎你别开声音嘛,那不是声音...律师帮忙删除....摄录人员:就这一删妥了。律师:一按这就妥了。李巧玲面对摄录人员:这证据啊,敢乱弄着到处...律师:你不相信你表叔?李巧玲:我不是不相信,不能往那上面照,到时候拿出来大家都看,那是公证的,知道不知道?律师....  摄录结束。

证明目的:

①至2015612日,我从未得知此协议内容。(多次向其求证皆是言称“搬迁时弄丢了”)。而被控告二人对突如其来的查证猝不及防,语无伦次,话语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王五鸟声称“这是我那一份,这是他那一份”说明我应有一份。但自始自终此夫妇一直隐瞒了这一真相,何来“已经履行过义务”?

②我与此二人的关系:一个连面都没见过的“表叔”就“骗”过了他们,可见我们之间的亲疏远近,亲情无存,何来抚养一说!

九 我与李巧玲对话录音一份(2015年6月23日)

证明目的:

①母亲及我的钱一直被她领取没有给我们。

②王五鸟敲诈我拿出房屋差价的事实

③我的宽容及和解的诚意,并已经向李巧玲阐明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④我当时还认为房子是家庭共有财产。

⑤向村委反映过,向少林办事处反映过,向登封市信访办反映过。

⑥我有意向李巧玲支付抚养酬金(在我未调查清楚此案事实前的态度)

⑦王五鸟,李巧玲假意换房,只为拖延时间(当天晚上查明,此时此刻,王子沟 房屋被租客搭建起彩钢瓦房,想以承担租房违约之责抵抗我的维权)

⑧王五鸟自始都在恶意诋毁我。

十   律师采访姑姑李小英录像一份

证明本人叙述的控告事实

十一 《李江涛、王五鸟照顾母亲的协议》一份

签订时间为2015214日,在我未得知《招婿养老协议书》和母子在村组中收入之前被欺诈签立。

十二 李江涛向王五鸟借款《借条》一张

证明我与王五鸟经济来往是由借条证明

十三王五鸟篡改母亲户主身份办理的农合卡照片一张

王五鸟非法占有家产的主观意识

十四向被告二人告知并公示法律条文及涉嫌相关罪行的资料一组

被控告二人恶意非法占有的目的和主观意识 知法犯法的嚣张气焰

十五 此案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网络媒体截图)(DVD数据盘)百度搜索:30分钟30年之三宗罪

证明目的:

①此案在社会上的恶劣影响

②母亲在少林寺景区从事环卫工抚养我的事实

③我上学期间无其他任何费用的事实

十六 《希望之星》奖学金证书副本

证明我中学期间品学兼优,有奖学金的事实

十七 与本案相关相似参考案例

与本案裁判相关的参考案例 百度搜索:三姐妹状告昔日“恩人” “弟弟诈骗姐姐”

十八  与本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控告书中已列举



补充内容 (2016-2-1 23:09):
无懈可击的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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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 09:27:36 |显示全部楼层
贵网友,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获悉,处理结果会及时向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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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 17:33:20 |显示全部楼层
贵网友:
      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均属于民事方面的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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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3 18:22:29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请贵局言明不属于诈骗罪的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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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3 19:34:02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符合诈骗罪定义,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的主观意识明显,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严重,性质恶劣!这不是诈骗,什么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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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8 09:35:52 |显示全部楼层
贵网友:
    你好,关于你反应的“关于登封市一起诈骗罪刑事控告书的详细说明”一事,经登封市公安局负责人批示,已批转至登封市公安局少林所办理,请反映人本人持相关材料速到办案单位配合,登封市公安局一定会依法秉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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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 14:48:54 |显示全部楼层
登封市公安局相关领导:
     您好!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本人已将相关材料递交至少林派出所,其中相关书证共20页,本人已悉数签字,影音证据光盘3张,包含相关证人证言以及暗访嫌疑人口供叙述的影像及录音证据。根据2015年最高法对于影音证据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上证据完全合法有效。希望市局相关领导予以核实本人所提供材料。另我对少林所的询问笔录程序有异议,受害者口供乃是反映案件真相的一个基本了解,而少林所所提供“询问笔录”与本人口供不符,在本人拒签之后,此案却就此搁置,希望相关领导予以重视,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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