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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立即拆除塔山路上违法设置的障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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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0 18:02: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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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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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21 09:49

                  必须立即拆除塔山路上违法设置的障碍
几年前,不知道是什么人在荥阳市乔楼镇塔山路和中原西路交叉口北侧、塔山路沈洼村西侧设置了一些水泥柱子,间距约1.9米,为来往车辆通行带来极大的危险,有时候一些小汽车撞到这些水泥柱子上,发生人员伤亡的惨剧。
这种在公路上设置障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希望荥阳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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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3-21 09:49:0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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