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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违法犯罪的鼠” 先治“不管事的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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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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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5-18 16:20: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郑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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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1小时:0分钟


   灭违法犯罪的鼠  先治不管事的猫

4.2日深夜,郑州市金水区福元路燕凤小区西侧的一段约70多米长,高2.8米的围墙,被人雇大型钩机偷偷毁坏拆除。给小区居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多元。

此违法行为,系该小区6号楼一楼6户业主擅自所为。毁坏小区围墙的目的是“住改商”,为个人谋取私利。此毁坏行为引发了该小区400多户业主的强烈愤怒。

住宅小区的围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集体财产,不属于任何个人的私产。此毁坏行为决非无意间的过失所造成,而是存在主观故意,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的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该小区群众报案后,未来路派出所出警到现场后,主观认定属于民事纠纷,让报案人找政府办事处或社区协调解决。

未来路办事处和名门世家社区经咨询律师后,均认为这明显不属于民事纠纷,而是明显构成犯罪嫌疑,扰乱了辖区的治安-----。

5月17日上午,名门世家社区主任胡伟甲,未来路办事处罗超科长,工作人员崔海洲等3人,携带报案材料和证据,到未来路派出所一中队报案。该中队接案的一李姓警官拒绝受理,说此事小区群众以前报案反眏过,应该找房管局、规划局解决。很显然,还是把刑事案件看作民事纠纷对待了---------!

   

将刑事案件“化解”为“”民事纠纷“”推卸给政府部门,对于公安部门来讲,已经不是“不作为”的问题,而是构成明显的“失职渎职”!不管事的猫,必然助长违法犯罪行为!


类似的案例,外地的公安部门都是依法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的,难道郑州市特殊吗?

请看案例:

暨大教师自行拆墙,造成毁坏价值1.6 万余元。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批捕公诉

      邻居围墙侵入客厅 暨大教师自行拆墙被起诉

新闻媒体链接地址:guangzhou/201110/23/73437_20020533.htm



此信息来自: 金水区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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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5-23 20:39:48 |只看该作者

律师讲: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是不受五千元的立案标准限制的---------!

此案已经明显触犯刑法了,这是有很多案例可以作为佐证的。

个人擅自强拆住宅小区围墙侵权行为,不是一般性的无意间的过失错误,而是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且具有构成刑事犯罪的三个特征:

1,刑事违法性,犯罪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
2,社会危害性,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破坏社会和谐,激起民愤的行为。
3,具有处罚性,犯罪是具有受到刑法规定条款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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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5-26 09:31:51 |只看该作者

河南省公安厅要求: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围绕“更快地破大案、更多地破小案、更准地办好案、更好地控发案”的目标,坚持“有案必立、现场必勘、信息必采、情报必研”,
 
对群众报警置之不理,不按规定处警受案,符合立案条件而未及时依法立案,立案公开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公安机关要进行重点查纠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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