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荥阳市人民政府: 荥阳市万山路南段翠苑小区,位于荥阳市地方税务局乔楼税务所南侧约55米,根据该小区购房者反映,该小区属于所谓的“小产权房”,不能合法出售、转让。为了转正,几年前每户居民曾经缴纳一笔费用,不知道目前该小区的土地性质是否合法? 一、请荥阳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翠苑小区所占土地是否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否能够在补缴的土地价款之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请荥阳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设、销售的“小产权房”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摸底,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分类处理的意见。对于以往“小产权房”所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购房人权利,对于不违反现行城市规划、居民已经大规模入住的小产权房项目,在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之后,可以按照现有的土地管理规范,完成土地征用手续,并按照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定手续报批,采取可能的补救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016年4月19日09:16:38 ,公民在心通桥向荥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翠苑小区所占土地的有关信息,4月19日下午16:43:47该局回复“网友您好,您所反映问题已受理,将尽快给予答复”。4月19日到现在已经过去了23个工作日,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已经属于“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应当由荥阳市监察局、荥阳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荥阳市国土资源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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