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本人詹洪亮,现在宁夏居住,于2013年8月20日和侄子张书林分别在三亚凤翔路凤翔小区购置了55.24平米和56.24平米公寓住房两套,开发商为河南巩义市德丰香榭丽公司杨现立开发,于杨现伟签约出售,在购买之前三亚政府以多次下达违章建筑拆除通知,杨现伟隐瞒事实并未告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此房屋。杨现伟和德丰香榭丽公司具有严重的欺诈行为。2015年4月三亚政府强制拆除此小区,杨现伟、杨现立为了安抚各户主,口头说明要给予经济补偿,由2015到至今,本人多次由宁夏至河南巩义找杨现伟和德丰香榭丽公司负责人协商补偿事宜,杨现伟和开发商不予理会,可在此期间已经证实河南巩义房主购买此小区的都以给予了经济补偿。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本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巩义法院起诉,现在法院把管辖权移至三亚法院,在2015年此房屋已被三亚政府有关部门对整体进行了强制拆除,该房屋现已不存在,本人认为移至三亚并不合理。此案件现以半年过去了,法院并未对此案件重视受理,中国的司法机关,应当“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我期待着巩义法院做出公平裁决。请求领导了解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督促巩义人民法院重视受理此案件,恳请巩义政府给我们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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