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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悦城小区4号楼104号住改商的营业执照问题反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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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7-19 21:49: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金水区工商局

处理时间

2016-8-2 09:45

       根据金水区工商局对君悦城4号楼104号无证经营的回复称,该商户已办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70321,经省工商局网站查询该商户营业执照的注册时间为2015年10月26日,而郑州市政府在2012年就已经出台了《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其中规定,商户须向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详细说明情况,并经业主同意后,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请求,为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情况,免费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同时依据2014年河南省颁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允许将居民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条规定指出住改商的前提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如果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不同意就不能住改商,就不能办理营业执照。该规定第十条还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所以有公民对工商登记场所有异议时,处理该问题的主体应该是工商局。同时根据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请问该商户去年申办营业执照时可有4号楼全体业主出具的住改商同意书?物业可否盖章?小区业委会是否盖章?社区是否盖章?是否进行了公示?如有住改商同意书请问是何人出具?何人签名?如果没有4号楼全体业主出具的住改商同意书,没有社区盖章,没有业委会盖章,没有物业盖章,没有进行公示,请问该商户的营业执照是如何办理的?所以金水区工商局为君悦城小区4号楼104号办理营业执照,无论是依据《物权法》,还是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 》,以及依据郑州市的《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规定,该商户的营业执照在办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君悦城小区4号楼广大业主希望工商局能够依法行政,给4号楼业主一个满意的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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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7-20 15:38:1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反映的问题,我分局丰产路工商所已受理,调查处理情况会及时予以回复。您也可以前往丰产路工商所与其联系,以便尽快解决问题。电话:0371-69125315。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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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7-21 18:11:2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反映的问题,我所已受理,核查情况如下:
   关于我局办理君悦城4号楼104号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是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及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规定,依规进行注册登记,现工商部门对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形式审查,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您反映的住改商问题我们也已反应给红专路社区网格办。如有其他问题,您可以前往丰产路工商所进行投诉,以便尽快解决纠纷。丰产路工商所
电话:69125315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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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7-21 20:45:30 |只看该作者
2014年河南省颁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允许将居民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条规定指出住改商的前提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如果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不同意就不能住改商,就不能办理营业执照。该规定第十条还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所以有公民对工商登记场所有异议时,处理该问题的主体应该是工商局。请问第十条写的登记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处理该问题的主体是工商局,而不是网格办啊?请问办理营业执照时你们严格执行了该规定的第四条,请问严格执行该规定的第九条了吗?还有第十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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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7-22 17:01:2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反映的关于经营场所的问题回复如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中明确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审查其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关于第九条规定中允许将居民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问题,其房屋用途的管理不属于工商部门的职责,也就是说只要申请人办理登记时,申请人只要提供经营场所有双方签字的租赁合同,工商部门是无权禁止登记的。
   网友反映的主要问题是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问题,《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的第十条规定,工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该规定对于工商部门主要是指申请人提供虚假租赁合同骗取营业执照及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其中第十条明确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由房屋管理部门管理。2015年5月2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郑州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实施方案》郑政办【2015】81号文第3条也已明确指出,属于改变房屋用途的,由住房保障局牵头,城乡规划局配合管理。故网友反映住改商问题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如有其他问题,您可以前往丰产路工商所进行反映,以便尽快解决问题。丰产路工商所
电话:69125315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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