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发强,你好
你与巩义市友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巩民初字第57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河南省友谊文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发强工资及补偿金22418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6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巩义市友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在我院多次督促执行下,被执行人到庭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10日履行15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但到期后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我院又多次通知,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将15000交到法院。我院及时用电话、短信通知申请人刘发强到庭领取已履行的15000元,并告其余款继续执行,但申请人刘发强至今未到庭。下一步,我院将加大执行力度,尽快将余款执行到位,争取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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