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行行政权力 不得推诿给无权机关 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最近一段时间,有人在荥阳市乔楼镇乔楼街西侧搭建了大量的铁皮集装箱建筑物,用于不法商贩的经营用房,商贩的占道经营行为正在从临时性变为永久性,大量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荥阳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这个举报书已经在心通桥网站发布,但是该网站却把举报书转给了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是一种“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的种类,这是《城乡规划法》赋予荥阳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目前为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行政执法权,法律法规没有赋予乡镇人民政府相关的城乡规划行政执法权,因此再次将该违反行为举报给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立即责令违法行为人3日内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该机关不作为,公民将向荥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以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不作为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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