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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应当依法监督水岸朝阳天下小区商品房预售问题(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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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9 10:01: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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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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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应当依法监督水岸朝阳天下小区商品房预售问题

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1228日,群众反映水岸朝阳天下小区,位于索河湾南边,开发商为郑州富 田东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我亲戚2013年夏买的房子,到现在三四年了还没盖成,现在开发商要求业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到到售楼中心再交钱,带上买房时交的钱,要达到总房款的百分之五十。逾期不交者,购房时所付房款不予退还,房源另行出售。
请问,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是否违规,请政府调查,给业主一个说法。

http://xtq.zynews.cn/thread-1425658-1-1.html

     根据该公民描述的情况,这个应该属于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一、现在三四年了还没盖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构成违约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了合同载明的交付日期未能交付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将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因此预购人可以到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荥阳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将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备案。

如果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70143.htm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gongbao/content/2011/content_1860859.htm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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