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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察局应当对乔楼镇政府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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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2-4 14:04: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荥阳乔楼镇

处理时间

2017-2-13 12:04

市监察局应当责令乔楼镇政府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荥阳市监察局:

  2016109日,网民反映最近一段时间,有人在荥阳市乔楼镇乔楼街西侧搭建了大量的铁皮集装箱建筑物,用于不法商贩的经营用房。

    20161025日,乔楼镇人民政府答复称:经调查,您反映的搭建的铁皮集装箱建筑物所占用土地为乔楼镇东郭村乔楼组部分群众的承包地,该地块涉及群众有五户,原地块种植面积大,前些年由于修路及学校建设占地,现该地块仅剩余邻路狭长一条,加之紧邻道路,容易造成抛洒垃圾等,无法耕地,承包地群众在“十一”假期期间购买安装了一批铁皮集装箱房,想用于出租经营,但没有有关办理审批手续。

针对以上情况,我镇一是安排包村领导、包村部门协同东郭村委向涉及群众做工作,讲明政策,要求他们按规定纠正违法行为;二是安排查违办等部门已向其下达违法建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逾期拒不整改的,我镇将组织人员实施强行拆除。

http://xtq.zynews.cn/thread-1422861-1-1.html

      20161130日, 乔楼镇人民政府答复称:网友您好,接到您反映的荥阳市乔楼镇乔楼街西侧搭建的大量铁皮集装箱建筑物的问题,经调查,搭建的铁皮集装箱建筑物所占用土地为乔楼镇东郭村乔楼组部分群众的承包地,该地块涉及群众有五户,原地块种植面积大,前些年由于修路及学校建设占地,现该地块仅剩余邻路狭长一条,加之紧邻道路,容易造成抛洒垃圾等,无法耕地,承包地群众在“十一”假期期间购买安装了一批铁皮集箱房,想用于出租经营,但没有有关办理审批手续。针对以上情况,我镇一是安排包村领导、包村部门协同东郭村委向涉及群众做工作,讲明政策,要求他们按规定纠正违法行为;二是安排查违办等部门已向其下达违法建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现各个占地户均已同意自行拆除。

到现在为止又过去了近2个月,这些违法建筑并没有拆除,乔楼镇人民政府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乔楼镇人民政府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因此荥阳市监察局(荥阳市纪委)应当依据职权责令乔楼镇人民政府改正,通报批评;对乔楼镇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wxzl/gongbao/2015-07/03/content_1942844.htm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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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2-4 16:45:5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反应的问题我们已关注,近期将给您回复,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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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2-9 11:04:3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接到网上反映的荥阳市乔楼镇乔楼街西侧搭建的大量铁皮集装箱建筑物的问题后,我镇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调查,经调查,搭建的铁皮集装箱建筑物所占用土地为乔楼镇东郭村乔楼组部分群众的承包地,该地块涉及群众有五户,原地块种植面积大,前些年由于修路及学校建设占地,现该地块仅剩余邻路狭长一条,加之紧邻道路,容易造成抛洒垃圾等,无法耕地,承包地群众在“十一”假期期间购买安装了一批铁皮集箱房,想用于出租经营,但没有有关办理审批手续。
    针对以上情况,我镇一是安排包村领导、包村部门协同东郭村委向涉及群众做工作,讲明政策,要求他们按规定纠正违法行为;二是安排查违办等部门已向其下达违法建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现铁皮集装箱建筑物正在拆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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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2-15 11:51:41 |只看该作者
      安排查违办等部门已向其下达违法建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现铁皮集装箱建筑物正在拆除中。这些都是空话。
    现在要求乔楼镇政府立即公开《违法建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公布最限期拆除最后期限的具体日期,无限期拖延是典型的渎职和不作为,必须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处分。
     此问题已经报告给中央、河南省、郑州市、郑州市四级纪检监察机关,如果四级监察机关都对乔楼镇政府的违法行为不管不问,那真是对依法治国的莫大讽刺。
   



    6天过去了,没有任何拆除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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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2-15 14:18:08 |只看该作者
违法建设行为侵犯了《城乡规划法》等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违法建设必然具有社会危害性,无论是违法建设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本身妨碍城乡发展和城乡规划要求,侵蚀了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还是违法建设违反了法定程序,危害了社会公平,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违法建设行为都侵犯了相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城乡规划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以上立法目的表明,《城乡规划法》主要调整城乡规划管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涉及城乡空间布局的各种社会关系,保护和改善人与自然、资源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在规划实施层面,最主要的就是调整各级政府之间、地方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更加明确和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违法建设行为对社会关系的危害,也从过去注重主要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博弈,逐渐转变成对维护城乡统筹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平等方面的影响和评价。具体表现如下:

    1.违法建设行为侵蚀了城乡发展的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土地和空间资源是城乡发展的物质载体,科学的城乡规划不仅能合理地配置资源,更注重资源的节约利用。违法建设往往缺乏整体性统筹布局,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无序的违法建设浪费并蚕食了大量的土地资源,与资源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等发生冲突,侵害了公共利益。同时,违法建设肆意蔓延,占压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也增加了城乡发展的建设成本,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资源的浪费。尤其是农村集体组织非法转让和租赁土地成为该类违法建设的主要载体,在违法建设处理时,产权状况复杂、经济纠纷多,遗留问题层出不穷,造成执法难等许多不利因素,加大了城市建设成本和建设周期,制约和阻碍了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违法建设行为危害了城乡公共安全和综合环境。违法建设一般建设强度高,没有合法的建筑设计和施工监管,市政配套水平低,环境卫生差,对城乡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社会管理等带来很大的威胁,安全隐患严重,破坏和影响了城市发展环境。部分违法建设擅自改变建筑物位置和建筑结构、抢占消防通道或河道行洪,严重威胁着其他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违法建设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正常的社会秩序。违法建设成本低,采取不公平的竞争方式,非法占有社会财富和公共资源,利用违法建设生产经营或者非法出租,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容易形成社会治安的死角,也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破坏社会风气的重要祸端。违法建设行为是对法律尊严的挑战,也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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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7-2-27 22:21:42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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