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应当主要找各级纪委反映 登封市人社局相关人员在这个事件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应当予以处分。纪委必须责令天瑞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立即纠正玩弄文字游戏侵害广大劳动者权利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党纪处分。
关于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这句“选择离开的员工,按照上级的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身就是用文字游戏在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既实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又让劳动者无法找到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条款,这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违法行为。
文中描述,自愿离开的职工,解除与原国投新登水泥的劳动关系,由天瑞新登水泥承担解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经济补偿。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按照原来两次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一部分员工提出了离开公司的想法,并按照《职工安置方案》中明确的条款提出了经济补偿的要求。5月4日,提交离开申请的职工被各自的主管领导分别叫到公司进行告知性谈话:天瑞新登水泥可以按照《职工安置方案》进行补偿,但需要职工自行提供国家的相关法律条款。
因为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这里就是天瑞新登水泥公司故意设置了一个巨大的陷阱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就算是律师也无法找到对劳动者有利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wxzl/gongbao/2013-04/15/content_1811058.htm
(中国人大网)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来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知,公司《安置方案》中承诺的股权变更完成后,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留任或者离开,选择留任的员工在无违章违纪的情况下,所有待遇不发生变化;选择离开的员工,按照上级的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句“选择离开的员工,按照上级的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身就是用文字游戏在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为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这里就是公司故意设置了一个巨大的陷阱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事情此后的发展果然如此,作为弱势的基层职工只能按照要求不停的提交申请,2016年5月4日,提交离开申请的职工被各自的主管领导分别叫到公司进行告知性谈话:天瑞新登水泥可以按照《职工安置方案》进行补偿,但需要职工自行提供国家的相关法律条款。 公司《安置方案》中这句“选择离开的员工,按照上级的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身就是用文字游戏在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既实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又让劳动者无法找到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条款,这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但是作为政府部门的代表,市国资办、人社局、总工会的参会领导对两次会议中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没有提出有任何不合适或者需要修改的地方。
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登封市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此事件中登封市人社局相关人员存在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当由登封市纪委监察局给予登封市人社局参与制定《增资扩股职工安置方案》的责任人降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
建议这些劳动者直接到登封市纪委当面反映情况,通过心通桥网站反映问题是很难得到重视和解决的,要求:
一、登封市纪委监察局必须给予登封市人社局参与制定《国投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的相关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
二、登封市纪委必须责令天瑞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立即纠正玩弄文字游戏侵害广大劳动者权利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党纪处分。
你们也可以通过网络反映给河南省纪委、郑州市纪委。
劳动者主动辞职却向单位主张被迫辞职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驳回劳动者诉讼请求
article/detail/2013/05/id/961646.shtml
作者:上海法院 发布时间:2013-05-22 11:47:39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音乐器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后,原告王某主动提出辞职。因双方就经济补偿金协商未成,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日前,奉贤区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原告王某于2002年3月至被告某音乐器材有限公司处从事机电维修工作,双方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工作期间,被告提供房屋给原告居住,被告收取原告房租的标准为25元/月,水电费由原告自负。2012年4月23日,原告在工作中与被告处管理人员发生争议,原告遂提出辞职。被告于同年4月26日同意了原告的辞职。原告认为,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6,25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26,250元。
【以案说法】
问:被告某音乐器材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原告王某经济补偿金?
答: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依法给付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设置经济补偿金制度具有约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有利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持长期稳定的用工关系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被迫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处管理人员发生了争执,原告遂提出了辞职,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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