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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给予登封市人社局相关人员处分,责令水泥公司执行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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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6 22:06: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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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纪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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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纪委监察局必须给予登封市人社局相关人员处分,责令天瑞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法律

天瑞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下称天瑞新登水泥)的前身是国投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是市政府在2008年通过引资由郑州新登集团和国投煤炭有限公司共同组建的股份制企业,时由国投煤炭有限公司控股。2013年,国投煤炭因自身发展原因退出股份,20143月份转为市属国有郑州新登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但公司名称没有变更,仍然称为国投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

接手新登水泥公司后,郑州新登集团就提出了引进其他企业参股水泥公司的想法,为了能够实现持有股份的顺利转出,201410月份以后,新登集团就多次组织新登水泥职工代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商讨股权转让所必须的《职工安置方案》。在《职工安置方案》的商讨过程中,多数职工代表提出:新登水泥是市属国有的全资子公司,引进新的股东后,企业性质将发生变更,建议对职工安置按照企业改制的形式解除全员劳动关系进行补偿后,由新公司对员工进行筛选、聘用。但新登集团领导以引资难度大等为理由,拒绝按照职工意见进行全员性补偿。后经多次协商讨论,最后确定为股权转让后,水泥公司仍由新登集团控股,企业国有控股的性质不发生变化,并在《安置方案》中承诺:股权变更完成后,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留任或者离开,选择留任的员工在无违章违纪的情况下,所有待遇不发生变化;选择离开的员工,按照上级的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方案中还明确提出:职代会通过以后的《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列入新登集团与合作方签署的法律文件中,并经司法公证后报备登封市国资办、人社局、总工会,公证及报备结果应告知全体员工(但时至今日,我们没有得到过水泥公司的公证和报备结果,更不知道到底有没有进行报备)。

20141218日,由新登集团组织,在新登水泥公司召开了有登封市国资办、登封市人社局、登封市总工会等相关单位领导参加的新登水泥一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会上,水泥公司领导对协商讨论后的《国投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进行了全文通报,代表政府机关的三个单位的与会领导也全程参加了会议。会议结束后,形成了《国投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一届五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决议》,明确了转让股份的比例和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之后,新登集团对水泥公司按照相关流程进行了公开挂牌,最终,于2015629日与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9%,公司名称变更为天瑞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

2015916日,天瑞新登水泥召开董事会,决定在水泥公司进行技术改造,增加水泥磨和石灰石分选系统,并对项目进行了概算,拟采用公开挂牌方式增资。仅仅两天之后,918日,郑州新登集团也召开了董事会,专门对天瑞新登水泥新增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了讨论,与天瑞新登水泥董事会讨论不一样的地方是:新登集团的董事会明确提出,新增技术改造项目由天瑞集团采用现金增资扩股方式投资(与天瑞新登水泥董事会拟采用公开挂牌方式增资的决议大相径庭),新登集团不再投资,增资后新登集团的持股比例从51%缩减到45%,实现了新登集团在2014年就想实现的对水泥公司参股不控股的想法。

之后,又按照国家对国有资产转让的要求,于20151022日煞有介事的组织天瑞新登水泥的职工代表召开了天瑞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一届六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并邀请登封市国资办、人社局、总工会再次参加了会议,会上,通报了《关于水泥公司增资扩股的方案》,对于职工关心的水泥公司企业性质变更后的职工安置问题,形成了《天瑞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增资扩股职工安置方案》,向与会的领导和职工代表进行了通报,《增资扩股职工安置方案》中明确:1、职工安置按照20141218 日通过的《国投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执行;2、自愿离开的职工,解除与原国投新登水泥的劳动关系,由天瑞新登水泥承担解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经济补偿。会议最终形成有《天瑞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一届五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决议》,并经与会职工代表进行了签字。

作为政府部门的代表,市国资办、人社局、总工会的参会领导对两次会议中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没有提出有任何不合适或者需要修改的地方。作为法律知识欠缺的普通职工,对由市政府机关领导作证的《职工安置方案》也深信不疑,完全相信政府主管部门会对备案的《职工安置方案》负责到底,相信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决议会是职工权益的切实保障文书,但截至目前,天瑞新登水泥却以毫无章法的《公告》、口头通知等形式威逼利诱有意离开的职工自动辞职,从而达到他们不执行《劳动法》的丑恶目的。

20151111日,天瑞新登水泥委托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增资扩股进行了公开挂牌,挂牌的结果与2015918日郑州新登集团形成的董事会决议完全一致。

20164月份,天瑞集团对实际控股后的天瑞新登水泥进行了接手后的第一次实质性调整。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按照原来两次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一部分员工提出了离开公司的想法,并按照《职工安置方案》中明确的条款提出了经济补偿的要求,但天瑞新登水泥公司领导却矢口否认,之后,天瑞新登水泥又相继于2016411日、14日、16日在公司内部贴出《公告》:向有意离开的职工提出各种含糊不清的要求,大耍文字游戏,并明确如不按照它的要求将不再受理、不再赔偿等威胁性语气,作为弱势的基层职工只能按照要求不停的提交申请,但天瑞新登水泥的做法却与《公告》出尔反尔,对按规定提交申请的部分员工进行了停职处理。之后又告知职工,要求等待428日天瑞新登水泥董事会的召开。

54日,提交离开申请的职工被各自的主管领导分别叫到公司进行告知性谈话:天瑞新登水泥可以按照《职工安置方案》进行补偿,但需要职工自行提供国家的相关法律条款。且话外之音还透出:你们去告吧,不告不可能让你们顺顺利利的拿到应得的经济补偿。

作为按照《安置方案》的条款和天瑞新登水泥的《公告》选择离开企业的我们这些普通职工,没想到天瑞新登水泥最后会给我们这样一个结果,更没想到一个堂堂的企业组织对自己出台的文件却要职工个人提供法律依据,更为可笑的是由登封市国资办、人社局、总工会作证并须要司法公证的《职工安置方案》在他们这里却成了废纸一张。

更为荒唐的是:作为登封市属的郑州新登集团,对自己出台的《职工安置方案》出尔反尔(现任新登集团董事长高建森是水泥公司一届五次、一届六次职代会的直接组织者,时任水泥公司董事长),敢问新登集团高董事长,你对自己组织的会议形成的决议都不认可,你有何能力对郑州新登集团负责,你如何面对参会的登封市国资办、人社局、总工会的相关领导,你让他们如何面对新登水泥的职工。

关于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这句“选择离开的员工,按照上级的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身就是用文字游戏在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既实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又让劳动者无法找到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条款,这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违法行为。

     文中描述,自愿离开的职工,解除与原国投新登水泥的劳动关系,由天瑞新登水泥承担解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经济补偿。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按照原来两次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一部分员工提出了离开公司的想法,并按照《职工安置方案》中明确的条款提出了经济补偿的要求。54日,提交离开申请的职工被各自的主管领导分别叫到公司进行告知性谈话:天瑞新登水泥可以按照《职工安置方案》进行补偿,但需要职工自行提供国家的相关法律条款。

     因为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这里就是天瑞新登水泥公司故意设置了一个巨大的陷阱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就算是律师也无法找到对劳动者有利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wxzl/gongbao/2013-04/15/content_1811058.htm

(中国人大网)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来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知,公司《安置方案》中承诺的股权变更完成后,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留任或者离开,选择留任的员工在无违章违纪的情况下,所有待遇不发生变化;选择离开的员工,按照上级的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句“选择离开的员工,按照上级的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身就是用文字游戏在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为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这里就是公司故意设置了一个巨大的陷阱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事情此后的发展果然如此,作为弱势的基层职工只能按照要求不停的提交申请,201654日,提交离开申请的职工被各自的主管领导分别叫到公司进行告知性谈话:天瑞新登水泥可以按照《职工安置方案》进行补偿,但需要职工自行提供国家的相关法律条款。  公司《安置方案》中这句“选择离开的员工,按照上级的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身就是用文字游戏在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既实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又让劳动者无法找到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条款,这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但是作为政府部门的代表,市国资办、人社局、总工会的参会领导对两次会议中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没有提出有任何不合适或者需要修改的地方。

     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登封市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此事件中登封市人社局相关人员存在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当由登封市纪委监察局给予登封市人社局参与制定《增资扩股职工安置方案》的责任人降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

建议这些劳动者直接到登封市纪委当面反映情况,通过心通桥网站反映问题是很难得到重视和解决的,要求:

一、登封市纪委监察局必须给予登封市人社局参与制定《国投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的相关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

二、登封市纪委必须责令天瑞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立即纠正玩弄文字游戏侵害广大劳动者权利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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