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诉 书 控诉人:郭**,男,52岁,汉族,河南叶县人,系郭园园之父,电话:18*******98 被控诉人:郑州市高新区公安分局郭**及相关人员 控诉事由:被控诉人玩忽职守、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出具立案与不立案决定书和法医尸体鉴定意见书。 请求事项:请求各级领导责令被控诉人对其办理的郭园园非正常死亡一案,出具不立案决定书和法医尸体鉴定意见书。 事实与理由:2011年12月22日,郭园园在郑州高新区优德公司上夜班突然非正常死亡。2011年12月24日23时,郑州高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技术人员和法医朱云山现场勘验4.5小时。2012年1月9日高新区公安分局法医朱**及刑事技术人员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对郭园园的尸体做了详细的检查记录,并取走郭园园身上的物品化验。 如今,郭园园死亡六年有余,我无数次求要不立案决定书和法医检验书无果。 2013年3月19日主管领导郭**承诺给我们不立案通知书,说要原件给原件,要复印件给复印件。2013年4月8日该局政委王**承诺4月12日定让郭**给我们出具不立案通知书。当我再找郭伟涛时,他今天说让找治安队开,明天又让找刑警队开,治安队让我们找刑警队开,刑警队让我们找治安队开,互相推诿。尸检结果一会让找法医,一会找技术室,一会让找市局九处,郭**肆意刁难推诿、玩忽职守不作为,此案历经六年有余,无结果。 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75条规定“高新区公安分局接案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实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该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实事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只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该局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诉人”。但本案发生以来,被控诉人一方面称郭园园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另一方面又不按法律规定,出具不立案决定书。另外,被控诉人针对郭园园进行的尸体鉴定结论书也没有送达控诉人,造成死者非正常死亡一案至今死因不明。六年来,我奔走于各部门之间,只求对郭园园的死亡有一个明确的认知和公安机关的公正处理结果。但对这一合理的要求,被控诉人拖延至今,仍不解决。 无奈我依法上访,得到中央领导的重视,2012年春节前,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将此案批转郑州妇儿工委。郑州妇儿工委人员说:“我们权限小,门槛低,管不了公安局,没办法你们继续上访吧”。 2014年中央第八巡视组,收到我的信件转交地方处理,郑州高新区公安局张局长找我解决问题,了解情况,我如实反映。反找她时,她说转马局长处理。马局长说:“等有结果再告知”。再找他时,他说:“与郭伟涛啥关系?与高新区公安局啥关系”?后来无数次的找马局长,可至今无结果。 2015年9月24日,我去省公安厅上访,值班人员说“你这事已解决”。但身为当事人怎么也不知道,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哪一级、哪个领导解决的,结果是啥?所以,带着天大的疑惑向各级领导反映! 控诉人认为被控诉人办理郭园园非正常死亡死亡一案,存在如下问题: 1、郭园园死亡时,尸体存在明显伤情,指甲发紫,嘴角流血,肚子异常肿胀,胸部有伤痕,极有可能他杀。2、被控诉人对郭园园的死亡鉴定材料刻意隐瞒,既不向家属送达尸检鉴定意见书,也不告知权利义务。3、被控诉人既不按刑事案件立案,也不出具不立案通知书,刻意隐瞒郭园园的死因。 为此,恳求各级领导责令被控诉人依法办理此案,如被控诉人仍坚持本案不构成刑事案件,则责令被控诉人出具不立案决定书,并向家属送达郭园园死亡鉴定意见书,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全体家属强烈要求依法追究郭**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维护法律尊严公正、公平。 控诉人:郭* 2017年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