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失业后自谋职业,有用人单位的应随新的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
为了满足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我市在2002年出台了《郑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郑政〔2002〕23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其本人在退休时,需要按照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郑人社医疗〔2010〕21号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下调为5.6%)的费率一次补齐实际最低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郑政〔2002〕23号第六条也明确规定,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其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在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资金余额可以继续使用。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医疗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不缴费就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正如网友提到的,目前我市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失业人员,这些人员在离开单位后由于年龄偏大、知识技能过时陈旧,再就业很难找到稳定和高收入的工作。他们中不少人参加了我市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退休时应按规定一次性补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医疗保险费,这对于部分收入偏低的家庭,确实是一笔不小的支出;由于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部分老职工在与其他企业正常退休的同龄人对照后,感觉自己过去的工龄不被认可,遇到了不公平对待。
我们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去年以来已经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就如何妥善解决这些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进行测算、分析和研究,解决思路正在逐步细化。目前还有一些问题亟待研究和协调解决:
(一)多大程度上减轻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压力还要进行缜密测算。目前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完全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各级财对基金没有任何补助,更谈不上兜底,这要求我们在调整政策减轻参保人员缴费压力时,要确保损失的基金征缴和增加的待遇支出叠加后,不能影响到医保统筹基金正常的待遇支付能力。
(二)目前我市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与河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基本一致,作为省会城市,大幅度调整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政策,不仅响本市自身,更将影响到河南省医保和省内其他地市医保,具有广泛的示范引领效应。由于该项政策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谨慎对待,调整方案出台必须广泛征询省、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现阶段,我们正在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进行调研.并列入我们的重点工作目标。下一步我们将在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个体劳动者医保政策时,根据基金收支情况一并统筹考虑你的建议,力争在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不断完善医保政策使政策覆盖更多需要医疗保障服务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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