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城管执法局绝不能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幅度,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登封市人民政府、登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群众反映,我得电动车在棋盘山公园被城管抬走 去停车场交罚款 管理人员说二百 还说你要认识人可以交二百 认识领导五十或者不交都行 不认人交二百 我直接交二百元骑走了 我觉得这样执法有何意义 而且罚款票还是2015年的 这票合格吗 城管领导今年是2015年吗 一些市民要是认识领导不交罚款 不还是乱停乱放吗 犯错就认罚 而城管却要讲人情罚款 希望城管领导反省一下吧 也希望登封市领导管理一下城管吧 不要讲人情罚款 不要拿2015年的票糊弄人 执法没有任何意义 http://xtq.zynews.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27534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本来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如果登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登封市城管执法局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绝对不允许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幅度。 一、对于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幅度的行为,登封市人民政府必须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登封市城管执法局罚款票还是2015年,这属于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banshi/2005-08/21/content_25101.htm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下派来源: 点击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