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政文〔2012〕39号
中牟县2012年新型农村社区(合村并镇)建设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环境,转变农民生产生活方式,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三化”协调发展为目标,遵循“规划先行、合理布局、集约用地、政府主导、村民满意”的原则,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优质资源和要素向农村转移,实现农民充分就业和人口集聚,提高农村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努力探索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新途径。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11号)
(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
三、拆迁范围
中牟县“三化”协调发展空间布局规划纳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拆迁范围内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附属物。
四、拆迁安置工作
(一)拆迁安置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拆迁安置工作,会同建设单位开展拆迁项目前期调查,指导制定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拆迁安置具体实施方案;做好拆迁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等前期思想工作。
中牟县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县域范围内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
(二)补偿与奖励
按照中牟县人民政府2011年5月底以前对各村建筑物的固化档案为基础,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1.2011年5月底以前固化的建筑档案内被拆迁人合法宅基地上三层以下(含三层)建筑,按人均120㎡为有效面积。被拆迁人已建房屋小于人均120㎡的据实补偿,不足人均120㎡的部分按300元/㎡的价格补足人均120㎡;被拆迁人已建房屋大于人均120㎡的,只按人均120㎡予以补偿,多出人均120㎡的部分不予补偿(有合法建设手续的除外),按时拆迁的给予200元/㎡的拆工费。
2.对于被拆迁人宅基地范围内建筑物以外的全部附属物(包括果树、苗圃、压井等),均按照每处宅基地4000元的标准拨付给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兑付。
3.村庄规划区内的学校、村委办公楼等公共建筑不再补偿,在安置小区建设过程中应予以配套建设。
4.与各村签订并一直履行合同且在村庄规划区内的企业,按照中牟县人民政府2011年5月底以前对该企业建筑物的固化档案为基础,按时拆迁的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规定标准进行货币补偿,不再安置;2011年5月底以后新增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5.被拆迁人在搬迁过程中,拆迁人每人补贴200元搬家费,对于确实有困难的拆迁户,拆迁人统一进行搬迁,不再发放搬家费。
6.在规定期限(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情况确定)内前15天完成拆迁的拆迁户,每户奖励10000元;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的,每户奖励5000元;对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没有完成拆迁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执行,所发生的人工、机械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三)安置对象
1.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享受本村村民待遇的农业人口;
2.现在校大中专学生;
3.现役士官、士兵;
4.正在服刑的未释放人员(死刑犯除外)和劳教人员;
5.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提出并经乡镇政府批准的人员;
6.被拆迁安置人口的界定时间截止到拆迁公告公布之日24时。
(四)安置标准
1.居住用房安置:以户为单位,每人按65㎡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本安置面积。其中45㎡无偿分配给被安置人,另外20㎡由被安置人按优惠价格购买。每户每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5㎡,每户可根据家庭成员情况和经济实力,结合安置房的户型,选择一套或多套安置房。
2.商务用房安置:按人均5㎡的标准进行安置,被安置人可结合商务用房的结构情况,采用联户组合分配或村组集体集中分配,原则上不再按人分配。
3.农机具停放位分配:社区建设要充分考虑社区居民生产生活实际,设置专门的农机具停放场地。停放位采用无偿或租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每套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可按不高于成本价格购买一处,也可由安置房的所有权人与安置人协商无偿取得或租用。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每户可按优惠价多购买10㎡的安置房。
5.在家有宅基地的非农户可按优惠价购买一套安置房。
6. 为兼顾被拆迁人长远利益和村组集体经济的发展,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安置小区附近按照人均10㎡的标准预留一定面积的商业或住宅用地(多个村庄可以联合预留土地,也可单个村预留)做为村组预留用地。
7.预留用地由村集体统一支配,预留用地的开发利用方案应由村民代表大会提出,经乡镇政府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8.安置小区建成后,安置人应制定《抽签选房实施细则》,且严格按照《抽签选房实施细则》进行分房并公示。
(五)过渡方式
若因社区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要提前拆迁的,采取发放过渡费与建设临时过渡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过渡。从房屋拆迁之日起按2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过渡费。过渡费发放截止到安置房建成分房之日。
1.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各行政村要统计数量和基本情况,经申请审批后,由安置人统一提供临时过渡房,在过渡房居住期间,不再发放过渡费。
2.在校学生过渡,结合村庄附近学校的实际情况,就近协调安排过渡,统一解决转学问题。
五、安置小区建设
(一)安置小区的建设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规模开发、集约用地、政府主导、村民满意、市场运作、多方共赢”的原则。
(二)安置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预留的非农产业发展用地由村集体组织统一管理使用,安置房的房产证由安置人办理,办理房产证所需的各项费用由政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予以优惠。
(三)安置小区采取多层楼房或高层楼房安置模式,具体安置模式由该社区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决定后,报中牟县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四)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如:社区办公用房、文化活动中心、幼儿园、学校、配电房、标准卫生室、环卫设施、公共绿地和道路等。
(五)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和安置房的设计应充分考虑被安置人的生产、生活和居住习惯,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通过评审后,方可进行安置房的建设。
(六)安置房的户型以45㎡、65㎡、95㎡、130㎡为主。安置房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要求,被安置人可直接入住。
(七)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工程地质勘查、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材料采购等应依法进行招标,阳光作业,杜绝腐败。
(八)安置小区的建设应坚持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与村民监督相结合,确保工程质量。
(九)建设安置房、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的建设规费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1.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和财政全供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2.县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六、社会保障
为保障被拆迁村民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做好被拆迁村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拆迁村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被拆迁村民的社会保障按照《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牟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牟政〔2011〕32号)执行。
七、资金管理
(一)设立专账专户
中牟县财政局对新型农村社区涉及拆迁村庄的拆迁安置资金设立专账,专人负责管理;各乡镇设立拆迁安置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以便于被拆迁农户补偿款的发放和管理。
(二)规范资金拨付
1.建筑物、附属物补偿费:由县国土局、财政局、建设局、监察局、乡镇人民政府、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测量核算提供数据,经县财政局审核,专账备案后拨付到乡镇政府专户;乡镇政府根据清点登记结果据实兑付给被拆迁户。
2.拆迁奖励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拆迁规定期限统计出前15天完成拆迁的拆迁户和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的拆迁户,报县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按照奖励标准拨付给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负责兑付给拆迁户。
3.过渡安置费:过渡安置费定期发放,由乡镇政府定期提出申请,经县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由县财政局拨付给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负责兑付给拆迁户。
(三)设立工作经费
鉴于拆迁安置工作量大、任务重,应给予适当经费保证。拆迁工作经费和安置小区建设工作经费由各项目指挥部提出申请,县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核算后,报县政府审核,由县财政局拨付给相关部门。
(四)严格资金监督与使用
成立纪检监督组(由县纪委、县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组成)每年开展1—2次拆迁安置资金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乡镇、村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杜绝截留、挪用和私分拆迁安置资金,项目结束后要进行一次全面审计,确保资金的使用规范和运行安全。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责任
在县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挥部领导下,县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财政局、监察局和有关乡镇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做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
(二)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大局稳定
实行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例会,及时发现、协调解决拆迁安置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建立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协调信访部门妥善处理信访问题。成立媒体应对、危机处理和网络公共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三)实行激励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1.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工作表现积极、成绩突出的干部,在物质上奖励,在提拔使用时优先考虑。
2.按期完成拆迁任务的村组,结合拆迁工作量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
(四)纪律保障
1.在村庄拆迁安置过程中,县直各职能部门、乡镇、村组工作人员要遵守纪律、服从领导、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纪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2.阻挠和破坏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中牟产业园区、国际物流园区涉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另有规定的,按照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中的拆迁及安置标准适用于中牟县2012年新型农村社区(合村并镇)建设项目。
(三)本方案解释权归中牟县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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