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7年2月25日反映的中原商贸城一楼特丽雅专柜所售商品价格问题,你单位认为,该专柜属于明码标价不规范问题,已对该专柜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17年3月8日作出了回复。但是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的通知计价检〔2001〕2607号 第六条之规定 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销售价格-明码标示价格) ×数量。该商场的此项行为对消费者是存在多收价款的,应该将多收价款121元退还消费者。因此,根据价格法计价检〔2001〕2607号,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不仅要对该单位要进行200元的处罚,还要将多收价款121元退还消费者,请价格部门认真对待,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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