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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商店侵占公共利益,谁来管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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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6-3 15:31: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航海东路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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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9小时:58分钟

    未来路869号海伦风铃小区1号楼1楼有一小区内商店,长期销售各种“三无”、过期食品,各种物品随意乱放在门口占用小区公共用地,各种送货人员车速快态度蛮横随意停放存在极大消防、安全隐患,小区是我们温馨的家,住宅能随意变更成商业吗?我们不需要脏、乱、差和侵占大家利益的事情存在,影响我们小区的和谐稳定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核实处理。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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