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加入时间:2010年11月04日 点击次数:
(豫政[2006]2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妥善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省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
农村低保是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对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要求;是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中原崛起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科学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对象
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居民。
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各地要科学、规范、准确地核定农村低保对象。各地核定的农村低保对象应不低于2004年底农业人口的2.6%,并逐步扩大救助范围。
原有的特困户救助对象从2006年7月起全部转入农村低保,按农村低保政策完善相关手续,从7月开始执行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补差规定。扩面增加的低保对象要在2006年9月底前完成登记、审核、发证和建档工作,从2006年10月起开始实施救助。
因艾滋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全部纳入当地农村低保范围。艾滋病致孤人员、艾滋病导致的单亲家庭按照政策就高的原则,只享受一种救助政策。
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按照五保供养政策执行,不重复救助。对因突发灾祸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继续实行临时救济。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1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生除外;
(二)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参与吸毒、赌博、嫖娼等严重违法行为者;
(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结合实际确定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合理核定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
农村低保标准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各地要本着既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考虑当地财政的承受能力;既保障低收入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调动生产劳动积极性的原则,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收入计算按照省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办法计算。家庭收入指:
(一)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纯收入;
(二)继承、接受赠予、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的收入;
(三)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四)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费,遗属补助费和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的救济金。
保障对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村民委员会接到低保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发给《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人均补助差额等情况在其居住地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群众举报的不符合条件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核查完毕,对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
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管理审批机关,以便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五、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元,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农村低保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货币形式按季度发放。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列入政府预算“农村社会救济”科目核算。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年度低保资金预算和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农村低保资金拨付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负责按季度发放到户。为确保资金安全和发放效率,各地可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
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的捐赠、资助,纳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管理。
六、加强农村低保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应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此项工作,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民政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的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资金发放、通讯地址等要逐户登记,建立数据库,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
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农业、司法、教育、统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对保障对象在就医、就学、住房等方面的费用给予减免照顾,鼓励其通过生产自救脱贫致富。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审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农村低保资金的,按省纪委、省监察厅《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豫纪发〔2005〕11号)处理。
省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要对各地农村低保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