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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生育津贴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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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8-14 14:56: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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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社局

处理时间

2017-8-29 10:06

依据最新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政策生育的可以休产假六个月,那么二胎的生育津贴为什么只能发放三个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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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7-8-15 15:47:5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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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7-8-16 09:55:3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一、 生育津贴政策调整已经列入省2017年立法计划为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2008年7月河南省颁布实施了《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这就要求全省各地市(包括我市)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必须按照《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2016年5月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后,《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涉及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及相关内容还未调整。经咨询省人社厅,《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政策调整已经列入省2017年立法计划。二、我市生育津贴会足额支付新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出台前,我市生育保险待遇(如生育津贴支付)仍须按《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规定执行,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按规定足额支付生育津贴。同时,在新的生育津贴政策出台前,企业应为在家休产假女职工发放工资或生活费,保障本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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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9-8 15:16:19 |只看该作者
郑州人社 发表于 2017-8-16 09: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一、 生育津贴政策调整已经列入省2017年立法计划为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 ...

依照你们的回复,“新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出台前,我市生育保险待遇(如生育津贴支付)仍须按《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规定执行”,我查询了一下《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办法规定“第十一条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那么,以上哪条规定了二胎是享受三个月的生育津贴了?妊娠28周以上生产,90天的生育津贴是没有问题的,难道二胎就不区分是否晚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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